抽脂手術致皮膚壞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
裁判日期

20180119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等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簽署甲診所手術麻醉同意書後,於2011年12月23日接受B醫師體雕抽脂手術,抽脂量3300c.c.。術後施打3000c.c.代用血漿後轉送至乙醫院,因血色素從術前13.8g/dl降低至7.3g/dl,故進行輸血。嗣因A左膝傷口滲血、發炎等再至乙、丙醫院診治,丙醫院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雖經治療仍於2012年2月由丙醫院診斷為皮膚壞死而接受清創、植皮手術。A主張B醫師術前未善盡檢查及告知義務,手術疏失導致大量出血、皮膚壞死、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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