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醫案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9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X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Y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Z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W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原告X負擔百分之二十,由原告Y負擔百分之十八、由Z、W各負擔百分之十七,其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X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原告Y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原告Z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原告W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X預供擔保、以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為原告Y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原告Z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原告W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其他
三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