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醫案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9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X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Y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Z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W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原告X負擔百分之二十,由原告Y負擔百分之十八、由Z、W各負擔百分之十七,其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X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原告Y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原告Z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原告W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X預供擔保、以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為原告Y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原告Z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原告W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其他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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