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N1疫苗接種救濟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4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
裁判日期
20160505
裁判案由
傳染病防治法
審別
更二審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駁回原告後開第二項申請部分均撤銷。
被告就原告2012年9月10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應作成核給原告陳○○新臺幣968,896元、核給原告高○○新臺幣1,018,924元之行政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2013年3月6日院臺訴字第10201256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後,經最高行政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
關鍵字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無
涉訟人數
- 1*公單位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類型】預防接種救濟
【訴訟結果】
一審: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敗訴
二審: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勝訴(一審行政法院判決被推翻)
更一審:患者敗訴(原告被駁回)
二審: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敗訴(患者上訴有理由)
更二審:原告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