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1/06/27
  • 法規名稱
    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增進衛生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特設醫療藥品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刪除

  •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研究發展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 第6條

    刪除

  • 第7條

    刪除

  • 第8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 第9條

    刪除

  •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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