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6/09/26
  •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第8條

    第七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受害人本人。
    關於死亡給付,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9條

    請求權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應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向接種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第10條

    接種地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並於三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連同申請書、個案就醫病歷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小組之審定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接種地主管機關。

  • 第13條

    救濟給付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結果,一次撥付請求權人。但審定結果需視預防接種受害人之受害程度或治療情況分次給付者,不在此限。
    救濟給付應於救濟給付行政處分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七條及第八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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