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陳忠五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2022年2月,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11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有一則試題如下:

甲經營事業有成,名下有大批不動產、股票及現金存款。甲因年事已高,又諸病纏身,自知來日不多,為避免死後兒女爭產,破壞手足感情,乃委請乙律師依其口述意旨,為其撰寫遺囑,並擔任見證人。甲在遺囑中指示:其身故後所遺財產,分成三部分,其中二分之一歸屬次子丙,另四分之一歸屬其年輕時相知相遇,且為同班同學的戀人丁,另四分之一歸屬於長子戊,其配偶則不得分配遺產。不久,甲因病去世,丙、丁主張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時,才驚然發現,該遺囑因見證人人數及資格不符法律規定之要件而無效,不能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丙、丁氣憤之餘,將矛頭指向乙,起訴請求乙賠償其因不能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所受的損失。乙則以:願意全額退還律師報酬,但拒絕賠償丙、丁鉅額損失等,資為抗辯。試問:丙、丁之請求,有無理由? 本次講座無意針對該則試題進行解答,而是有意藉由該則試題可能的回答,分析法律人常見的思考論證方法,提出一些現階段法學教育、專業考試、審判實務必須面對的問題。


【講 綱】
  • 一 試題內容
  • 二 分析結構
    (一)責任主體:訂立無效遺囑的律師應否負責?
    (二)保護主體:區別法定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損害?
    (三)責任基礎:區別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賠償請求?
  • 三 思考論證
    (一)契約責任
    (二)侵權責任
    (三)再回契約責任?
    (四)再回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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