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王志嘉  三軍總醫院家庭暨社區醫學部 主治醫師

發表日期:2012/7/1(日)

影片長度:00:38:04

講座名稱:從青少年懷孕談生育自主(墮胎)與未成年醫療決策


【學習目標】

‧瞭解墮胎(人工流產)議題在所涉及的倫理、法律與性別爭議
‧瞭解法規對墮胎(人工流產)的態度、範圍與合法化要件
‧瞭解法定代理人在青少年懷孕墮胎(人工流產)的角色定位與爭議
‧瞭解配偶同意權在墮胎(人工流產)的性別爭議

【簡介】

‧青少年懷孕而墮胎的議題,在醫療實務上有其複雜性,因其不僅僅是單純的手術或醫療問題,他涉及到「生育自主權」、「胎兒生存權」、「刑法身命身體法益處分的界限」、以及「未成年人的醫療決策」,甚至有時也引起「性別差異與性別平等」的爭議。本講座擬藉由「青少年懷孕而墮胎事件」討論生育自主與未成年醫療決策。
‧內容包含:墮胎(人工流產)議題在所涉及的倫理、法律與性別爭議;法規對墮胎(人工流產)的態度、範圍與合法化要件、及法定代理人在青少年懷孕墮胎(人工流產)的角色定位與爭議;配偶同意權在墮胎(人工流產)的性別爭議。

【議題介紹】

因青少年懷孕而墮胎的議題,在醫療實務上有其複雜性,因其不僅僅是單純的手術或醫療問題,且涉及到「生育自主權」、「胎兒生存權」、「刑法身命身體法益處分的界限」、以及「未成年人的醫療決策」,甚至有時也引起「性別差異與性別平等」的爭議。
墮胎議題,常見的性別爭議包括: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生存權的衝突、法定代理人的必要性、配偶同意權的必要性、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的必要性與方式、以及醫師可否因為自己的價值觀或宗教信仰而影響孕婦的選擇等,本次講座,擬藉由「青少年懷孕而墮胎事件」討論生育自主(墮胎)與未成年醫療決策。
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生存權的衝突:
墮胎的爭議一直在世界各國持續發生,最重要的爭議在於「胎兒的生存權」與「女性的生育自主權(墮胎)」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在美國,自1973年的Roe v. Wade案後,最高法院承認墮胎是基本的權利,並列入憲法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其核心內涵係採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大法官所創見的「三階段理論(the trimester framework)」為主,該理論將婦女的妊娠期,以「人為的方式」分為三個階段(trimester)。
在我國,1984年「優生保健法」通過後,例外的承認「婦女有選擇墮胎的自由」,其合法的墮胎要係以「胎兒於母體外能否自然存活」作為分界點,由於該時點非常抽象,故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此時點以「24週」作為界限。換言之,孕婦若要墮胎,必須基於「自願」、並在懷孕「24週內」、以及具有「適當的理由」等三要件下始能墮胎。
法定代理人的必要性:
綜合醫學倫理以及性別的觀點,我國司法實務採取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規定的確有待商榷。隨著未成年人的年齡增長,思慮的漸趨成熟,社會經驗的增長,若未成年人具有決定能力且價值觀定型時,法定代理人基於「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護及教養」功能不復存在,加以墮胎是非常複雜而私密的事,此時未成年人在墮胎議題上應享有具有獨立的醫療決策能力。

【講綱】

一、概論
二、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生存權的衝突
三、未成年人墮胎與法定代理人必要性
四、配偶同意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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