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發表日期:2019/12/5(四)
講座名稱:爭議行為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全字第143、144號評釋
逼供所得的凶刀可以當作呈堂證供嗎?-主講人:吳燦庭長
勞動事件法第34條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上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報告人:邱羽凡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