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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法律學習.研究

犯罪參與論

犯罪參與論

【作 者】巫聰昌
【書 號】 5C306RA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出 版】 2022/09
【版 次】 1
【ISBN/ISSN】978-957-511-826-6
【定 價】500 元
【特 價】450 元
試讀: 1
 
 
 主題活動
  .2026開學季(202609)
 
 簡介

  個人責任原則,係現代刑法之基本法理,任何人僅為自己之不法行為,受刑法之非難評價,毋庸為他人之行為違法,負擔刑法之不利益歸責。單獨正犯之情形如此,數人參與犯罪之實行,形成之犯罪共同體,亦應如此。是以,參與理論之任務,應本於行為人之犯罪實行,非難之評價獨立性角度,觀察參與犯罪之各別行為人,不同之功能性參與分工作用,以真確正犯與共犯之角色定性,辨證個別之不法責任形成基礎。據此,藉由本書之內容論述,期能提供刑法之學習者,得以綜觀犯罪之參與論全貌,有助於司法之實務工作者,實現犯罪之各別參與人,行為責任個別之論理目標。

 
 圖書目錄
自 序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緒 言/1
第二節 犯罪之參與論本然/2
第三節 犯罪之參與理論再思考-代小結/5


第二章 犯罪參與基礎認識
第一節 前 言/13
第二節 功能性分擔之參與論/15
 第一項 共同參與/17
 第二項 間接參與/18
 第三項 教唆參與/19
 第四項 幫助參與/20
 第五項 簡 析/22
第三節 確認各別行為人之可罰性/24
 第一項 共同參與/25
 第二項 間接參與/26
 第三項 教唆參與/27
 第四項 幫助參與/29
第四節 相互依附形成之參與結構/31
 第一項 故意依附行為之參與結構/31
 第二項 非故意依附行為之參與結構/36
第五節 參與結構之主觀要件解析/37
 第一項 犯罪之實現認識/38
 第二項 特定參與之依附故意/40
 第三項 依附特定行為之參與認知/41
第六節 參與結構之形成分析/41
 第一項 正犯之故意參與/42
 第二項 共犯之故意參與/47
 第三項 參與之客觀表現/48
第七節 參與結構之脫離分析/51
 第一項 正犯之參與脫離/51
 第二項 共犯之參與脫離/55
第八節 小 結/57


第三章 參與形成之基礎理論
第一節 前 言/59
第二節 行為人概念/62
 第一項 限縮行為人概念/63
 第二項 擴張行為人概念/65
 第三項 簡 析/68
第三節 參與理論/70
 第一項 客觀理論/71
 第二項 主觀理論/73
 第三項 綜合理論/74
 第四項 犯罪支配理論/75
 第五項 實務見解/78
 第六項 本文立場/79
第四節 小 結/80


第四章 參與之結構與體系
第一節 前 言/83
第二節 形成參與之構造類型/85
 第一項 基本結構/85
 第二項 正犯參與結構/86
 第三項 共犯參與結構/88
 第四項 簡 析/91
第三節 參與體系/92
 第一項 單一制參與體系/94
 第二項 區分制參與體系/98
 第三項 參與體系之定位/100
第四節 參與體系評析-代小結/102
 第一項 參與體系之評析/102
 第二項 功能性分工參與體系之可行性再思考/104


第五章 參與理論效應
第一節 前 言/107
第二節 參與行為之可罰性確認/108
 第一項 責任本質/109
 第二項 參與行為人之各別可罰性認定/113
第三節 參與形成之於犯罪類型分析/115
 第一項 犯罪類型區分/116
 第二項 犯罪類型區分意涵/119
第四節 相繼之參與形成/121
 第一項 新的參與關係形成/123
 第二項 相繼參與之最後界限/129
第五節 脫離參與之解析/130
 第一項 參與關係之改變/132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最後界限/137
第六節 相繼與脫離之參與人行為評價分析/140
 第一項 相繼參與之事後加入評價關係/140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重新評價結構/141
第七節 小 結/142


第六章 相繼參與之處理
第一節 前 言/145
第二節 相繼之參與結構/146
 第一項 相繼參與之形成結構限制/146
 第二項 相繼參與之形成要件/149
第三節 相繼參與之結構分析/152
 第一項 參與行為人量增之結構關係/153
 第二項 相繼參與人之事後加入評價關係/154
第四節 相繼參與類型化探討/155
 第一項 相繼之共同參與/156
 第二項 相繼之幫助參與/158
 第三項 相繼之間接參與/161
 第四項 相繼之教唆參與/162
第五節 相繼參與之問題核心/164
 第一項 行為之不法評價/165
 第二項 責任之範圍確認/167
第六節 相繼參與者之責任認定/168
 第一項 學說見解/168
 第二項 實務觀點/177
第七節 小 結/178


第七章 脫離參與之處理
第一節 前 言/183
第二節 參與脫離與中止之辨正/185
 第一項 形成之要件差異/185
 第二項 形成之界限不同/188
 第三項 之於既有參與關係結構差別/190
 第四項 刑法體系之定位差別/191
 第五項 簡 析/192
第三節 脫離參與之架構解析/193
 第一項 參與關係之結構質變/194
 第二項 脫離參與人之行為重新評價/195
第四節 脫離效應之論理依據/196
 第一項 法理基礎/197
 第二項 學理見解/199
 第三項 簡 析/205
第五節 脫離參與之具體判斷/206
 第一項 脫離參與之認定依據/207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判斷基礎/210
 第三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評價/211
第六節 脫離參與人之責任認定/214
 第一項 脫離參與之形成要件/215
 第二項 脫離參與者之責任範圍確認/219
 第三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類型確認/220
 第四項 簡 析/224
 第五項 實務觀點/225
第七節 小 結/226


第八章 共同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29
 第一項 共同參與之概念/229
 第二項 共同參與之本質/232
第二節 共同參與之成立要件/236
 第一項 共同意思之形成/236
 第二項 共同行為之範圍與內容/238
 第三項 行為人之地位對等結構/240
 第四項 不法結果之共同結構/240
 第五項 行為人責任評價各別/241
第三節 共謀參與之辨正/242
 第一項 未實行不法之分擔參與/243
 第二項 共謀參與之形成要件/244
 第三項 共謀參與之判斷本質/245
 第四項 本文立場/246
第四節 相繼之共同參與處理/247
 第一項 結構之實質變動/248
 第二項 相繼參與人之責任判斷/253
第五節 共同參與之脫離處理/255
 第一項 結構之實質變動/255
 第二項 共同參與之脫離處置核心/260
第六節 小 結/265


第九章 間接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69
 第一項 間接參與之概念/270
 第二項 間接參與本質/272
第二節 間接參與結構解析/278
 第一項 間接參與之形成類型/278
 第二項 單向意思傳導結構/282
 第三項 制從指揮行為結構/283
 第四項 違法連帶評價關係/283
 第五項 行為人責任評價各別/285
第三節 間接與教唆之參與辨正/286
 第一項 制從者與肇端者之差異/286
 第二項 自己與他人之犯罪不同/287
 第三項 一人實質結構與數人參與關係之差異/288
第四節 相繼之間接參與探討/289
第五節 間接之參與脫離解析/292
第六節 小 結/293


第十章 共犯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97
 第一項 共犯參與結構分析/299
 第二項 形成共犯之參與要件/305
第二節 區分制參與體系之共犯定性困境/313
 第一項 教唆與共謀之參與模糊界限/314
 第二項 幫助與共同參與之區隔模糊/317
 第三項 簡 析/318
第三節 法定類型之共犯參與/319
 第一項 教唆參與/320
 第二項 幫助參與/322
第四節 非特定類型之共犯參與/324
第五節 相繼之共犯參與處理/327
 第一項 教唆之相繼參與/327
 第二項 幫助之相繼參與/330
第六節 共犯參與之脫離處理/332
 第一項 教唆參與之脫離處置/332
 第二項 幫助參與之脫離處置/338
第七節 小 結/342


第十一章 結 論
第一節 參與理論之困頓/348
第二節 參與理論之重新思考/353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357
二、外文部分/358

 作者簡介
巫聰昌

現 職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政風室主任
.社團法人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常務監事
.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經 歷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政風室主任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政風室主任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主任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政風室專員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專員

專長領域
.基礎法學、刑事法(含實體法、程序法)、日文(法學日文、基礎日文)、
 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序 文

自 序

  犯罪之參與關係,是由二人以上之行為人,藉由相異之功能性分工,形成之結構性犯罪參與。基於結構性之犯罪參與,各別之參與人本身,不同之功能性分工,交織形成之犯罪共同體。然分工之行為內容相異,功能性之加工作用不同,造成之法益侵害事實,固係共同之遂行分工作用結果。惟個別之行為分工,之於構成要件之內容,不同之功能性作用加工,形成之不法內涵差異,亦造成犯罪之共同體,參與人各別之相異可罰性。至於,如何辨識犯罪之參與關係,參與人之功能性個別角色,以為刑法之非難評價基礎,即是犯罪參與論之核心任務。

  參與論之存在,並非用於行為人,可罰性之犯難評價,而是用於不法之實行,有無刑法之適用論斷。此係,二人以上之行為人,以個自之功能性分工,形成之結構性犯罪參與關係,各別參與人之不法實行態樣,基於功能性之分工差異,衍生不同之加工行為類型。不同類型之行為加工,造成之法益侵害實現,固然是各別參與人,功能性之作用交織總和結果,但不因之代表,個別之實行客觀不法內涵,皆係相等。當然,亦不代表,個別之不法實行,皆得逕為刑法適用。畢竟,複數之行為人,形成之功能性犯罪參與,係以個自之不法分工,交織並集成之結構性犯罪實行,但非意指所有之參與者,皆須直接參與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

  參諸刑法之規範,凡有直接加工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法益之侵害實現者,方係刑法之適格行為人,始有刑法非難評價之適用餘地。若係藉由他人之實行媒介作用,間接之不法加工方式,實現法益之侵害結果,概因未有構成要件之內容,功能性之著手加諸,本然即應不受刑法之評價非難。然而,犯罪之參與關係,係由二人以上之行為人,以個自之功能性不法分工,作用加工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共同指向之犯罪實現。其中,部分犯罪之參與結構行為人,基於功能性之分工緣故,會以間接之不法作用方式,共同加工於不法之侵害實現。或是,藉由他人之直接功能性加工,實行之媒介作用,遂行特定之法益侵害實現。如何將間接之不法實行參與人,納入刑法之非難評價範疇適用,即係參與論之存在目的。

  以功能性之參與角度,詮釋犯罪之參與關係,切入之角度、立論之推演,有些異於學理與實務之歷來觀察,但刑法所稱之犯罪,現實就是構成要件之內容,客觀之具體實現結果。功能性之參與論,即係以構成要件為中心,觀察參與犯罪實行之參與人,之於構成要件之內容實現,功能性之分工作用,為之「正犯」或「共犯」角色定性。或許能為區分制之行為人概念,面臨之現實困頓突破,提出不同之觀點思維,亦為撰寫本書之初衷。

巫聰昌 謹識於
臺中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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