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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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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活動 | |||||||||||||||||||||||||||||
.【紅加綠讀書趣】202506 | |||||||||||||||||||||||||||||
簡介 | |||||||||||||||||||||||||||||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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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 |||||||||||||||||||||||||||||
課綱爭議作為教育部門憲法與行政法的反思——代序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代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I.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1 人、教育與法律 壹、人、自我實現與教育/1 貳、人、教育與國家/2 參、人、國家與法律/3 肆、法律與教育交織的教育法/5 §2 國民教育相關思想的發展 壹、宗教改革的萌芽/6 貳、產業革命的影響/8 參、政治革命的醞釀/10 肆、民族主義的促成/11 §3 教育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壹、教育基本權的發展/12 貳、教育基本權在台灣發展的文化阻礙/19 參、教育基本權的憲法意義/25 §4 從憲法到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權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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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法學會理事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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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 | |||||||||||||||||||||||||||||
課綱爭議作為教育部門憲法 2014年1月27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通過國文、歷史、地理及公民共四科課程綱要的「微調」。由於此次「微調」,在程序上是由組織定位不明的「檢核小組」取代原「課程課務發展工作圈」,並拒絕提供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又,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會議決議並未通過檢核小組的「微調」案,而課程審議會卻表決通過;更何況,由十二年國教課綱的課審會去審查現行高中課綱「微調」,本身即具爭議。這些爭議引起後續一連串的效應,在政治上,民主進步黨執政的13縣市決定延用舊課綱(即101課綱);在學術界,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薛化元教授發起連署,發表共同聲明「我們反對違背學術專業的微調課綱」,共有139位歷史相關科系研究員與教授參與,是台灣第一次以歷史相關學者教授為主且連署最多的公開聲明。課綱爭議的沸點是在2015年7月30日,反黑箱課綱學生之一的林冠華以燒炭自殺的方式,希望促使國家社會正視課綱「微調」的問題,社會輿論在一夕間沸騰至頂點,也提供了課綱爭議的教育部門憲法與行政法反思契機! 關於課綱的爭議,回顧台灣高中課綱的發展歷程,自88課程標準、95暫綱、98課綱、101課綱,乃至這次的課綱「微調」,就可以發現,課綱一直以來都是政治與意識型態角力的場域,並未因為民主化或政黨輪替而稍有停歇。然而,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課綱亦應有其法治上的意義,且不能逸脫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諸多原則與要求以外。此外,十二年國教於2014年9月已全面實施,教育部對此已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並預計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可以預見的是,101課綱「微調」的爭議未歇,而十二年國教課綱的爭議即將再起。果不其然,在十二年國教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與人權教育議題課綱的研修中,擬刪除性別歧視、性別平權、性傾向、性別氣質等用字及內容,並指性別氣質、性傾向等差異只須尊重,不須予以肯定,又稱性別平權是「社運用語」,不適合放入課綱及教材等,就是當下正在發生的爭議適例。2019年,蔡英文擔任總統又推出108課綱。不過這次的變動較大,歷史課綱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由於時代的進步,教育當局決定增加一部分新的學科,同時縮減一部分學科的必修課程,改而增加一部分選修學程。在108歷史課綱調整的變動中,台灣史部分的篇幅及教學時數中雖然沒有增加,但因總篇幅及教學時數減少,占比從25%增為33%。中國史部分的篇幅及教學時數卻被大幅刪減,有人稱之為「去中國化」。凡此種種的歷史課綱爭議真的是層出不窮! 所以,如何以教育場域中的學生、教師與家長作為主體,建構出十二年國教課綱應有的法治面貌,避免重蹈以往的覆轍,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是未來教育部門憲法與行政法的深耕領域。事實上,十二年國教課綱涉及學生的自我實現權、教師的教學自由、家長的教育權、教科書編寫者的言論自由,以及出版業者的出版自由,所以十二年國教課綱至少應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至於十二年國教課綱的法律性質,作者認為課綱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法規命令,在2022年1月4日後所實施現行憲法訴訟法的新制之下,未來也有機會可以提起憲法訴訟。而且,作者也認為正當行政程序作為憲法原則,於十二年國教課綱的審議程序中,亦應有其適用。整體而言,十二年國教課綱在教育部門憲法與行政法的實踐,應該回歸到教育基本權的核心:學生的自我實現權,無論十二年國教課綱的法律性質與審議程序的爭議,都應該以學生的自我實現權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歸。 在本書第4版中要特別強調的是,憲法法庭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明白表示,變更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當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不續聘」是行政處分的見解。本號判決改採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意思表示的見解。因此,學校與教師訂立聘任契約,以形成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學校對其所屬教師所為解聘意思表示的性質,也是與不續聘教師意思表示的性質相同,均屬基於聘任契約所為意思表示。所以,教師認為學校的解聘或不續聘不合法,即是對聘任契約法律關係存否有所爭執,應對學校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的訴訟,以為救濟。其次,學校依教師法第14、15、16條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學校於教評會議決後仍應將議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旨即因此已非單純屬於原學校與其聘任教師間的聘任法律關係,而是使教師於一定期間內全面退出教師職場,限制教師工作權之重大事項,故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籌對學校的議決為實質審查以作成最終決定的權責。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對學校教評會議決教師於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的核准,始對該教師產生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規制效果。從而,學校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此作成的核准決定轉知教師知悉,教師對該解聘或不續聘的處分,應以核准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整體而言,這本教育行政法最新版教科書的修正方向,主要對焦在將這三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最新改版參考文獻,以及最新教育立法條文,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新版教科書能促使讀者瞭解最新教育部門憲法與行政法的變遷。最後,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更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生許慈恬與蔡東敏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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