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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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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是作者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五本文化法專論,是在完成《文化憲法與文化國》與《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兩本文化法總論,以及持續完成《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與《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這兩本文化法各論後,對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的文化法學思考,全書聚焦在以原住民族文化為核心的原住民基本權保障。本書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權(第二章);多元文化保障下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建構(第三章);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合憲性探討(第四章);原住民族教育在義務教育的憲法建構(第五章);從原住民文化集體權探討原住民保留地問題(第六章);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自治區的設立與問題(第七章);從原住民族傳播權探討原住民族電視台問題(第八章);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族持有獵槍的憲法爭議(第九章);原住民族生物資料庫的研究倫理問題(第十章);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合憲性(第十一章);結論與建議(第十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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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自 序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權 壹、前 言/11 貳、人的自我實現與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權/11 參、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原住民族教育法制思考的核心/14 肆、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權核心的意義/17 伍、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權的法建構/22 陸、結 論/42 第三章 多元文化保障下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建構 壹、前 言/45 貳、多元文化下的原住民族問題及其檢討/48 參、多元文化下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理論基礎/77 肆、多元文化國保障下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保護/99 伍、結 論/123 第四章 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合憲性探討 壹、前 言/127 貳、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演變與憲法依據/129 參、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合憲性檢驗/149 肆、合憲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檢討與建議/163 伍、結 論/166 第五章 原住民族教育在義務教育的憲法建構 壹、前 言/169 貳、義務教育中原住民族教育的法制現況及其難題/171 參、義務教育中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價值/176 肆、教育基本權下原住民族教育制度的保障內涵/187 伍、結 論/201 第六章 從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探討原住民保留地問題 壹、前 言/205 貳、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現況與問題/208 參、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的憲法基礎探討/225 肆、從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檢討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240 伍、結 論/255 第七章 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自治區的設立與問題 壹、前 言/259 貳、多元文化保障的理論基礎:多元主義或多元文化主義/260 參、多元文化國與原住民自治區的設立/270 肆、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保障:以加拿大原住民土地案為借鏡/283 伍、以原住民自我實現為核心的自治區:兼評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292 陸、結 論/300 第八章 從原住民族傳播權探討原住民族電視台問題 壹、前 言/303 貳、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的憲法基礎/306 參、國際法下原住民族傳播權的保障/323 肆、原住民族傳播權的保障與實踐:以原住民族電視台為例/331 伍、結 論/348 第九章 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族持有獵槍的憲法爭議 壹、前 言/355 貳、原住民族狩獵權的憲法上基礎/358 參、多元文化國與原住民狩獵文化/371 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前段合憲性探討/382 伍、結 論/391 第十章 原住民族生物資料庫的研究倫理問題 壹、前 言/393 貳、生物資料庫的建置、利用與風險/394 參、研究自由與研究倫理基本原則/412 肆、研究倫理於生物資料庫的應用:以原住民基因採集與研究為核心/427 伍、結 論/439 第十一章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合憲性 壹、案例事實/441 貳、解釋要旨/441 參、本號解釋的釋憲突破與憲法爭點/445 肆、本號解釋的合憲性探討/452 伍、結 論/470 第十二章 結論與建議/473 參考書目/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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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法學會理事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教師申訴、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推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著 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元照) .公民社會與人權導讀(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元照) .學術倫理、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元照)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元照)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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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自 序 「上帝的部落」,這是司馬庫斯部落對自己的稱呼。但當國家遇到上帝的部落時,國家是如何處理與原住民的所謂夥伴關係?當國家遇到部落的集體傳統文化或習慣時,國家是否真正尊重其夥伴的原住民文化傳統集體性?還是國家仍停留在多數主流文化的傲視腳步,以個人主義的漢族憲法視角,將原住民視為個別的違法者? 海拔1,500公尺的司馬庫斯以共生出名,一直在實行類似社會主義土地財產共有的理想。凡部落出生的孩子,從上小學到就讀大學,學雜費和生活費全由部落贊助。只是部落位處偏遠的中海拔山區,過去並未設立小學。以前的孩子,每星期一還得辛苦跋涉4小時,到對面山區的新光小學寄宿,星期五才回到部落。為了讓孩子從小對司馬庫斯有認同感,以及維繫孩子與父母的親情與家庭生活,部落耆老開會決議要在部落設立小學。 他們跟縣府教育局溝通,幾經抗爭,好不容易獲得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分班的設立。縣府原本也欲主導學校的興建地點,但族人基於部落文化的教育自主,拒絕了這個倡議。為使學校土地產權歸部落所有,讓學校得以永續存在發展,捐地的族人每年須被新竹縣政府以破壞水土保持為由開罰6萬元,而其原因竟然是:沒有申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 問題是,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書的行政程序,是捐地的族人事先料想得到的嗎?當縣府教育局核准了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分班的設立時,是否應該主動告知水土保持計畫書的法定申請程序?如果連縣府教育局承辦人員都不知道這個法定程序,縣府還有臉向捐地的族人開罰嗎? 在著名的司馬庫斯櫸木案中,都可看出原住民族的文化價值與主流文化的差異性,無論是作出把櫸木運回部落的決定,或是將櫸木當成部落共有雕刻品的決定,其行使者均不是單一的個人,而是原住民族的文化集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都將原住民的文化「集體」保障明列為國家目標條款,應該成為原住民文化集體權在我國 《憲法》保障的明文依據。 前一陣子,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奇爾科廷族(Tsilhqot)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一案通過了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批准加拿大奇爾科廷族原住民,在威廉姆斯湖西部和南部的1,750平方公里的土地,享有以漁獵、伐木為生的傳統半游牧的自治生活。相對於此判決,在司馬庫斯部落設小學一案中,我們看到了國家無視原住民的文化集體權,不管是地方的縣府行政濫權,還是中央的原民會坐視不理,都不禁感嘆臺灣離多元文化國家還有段距離,這也是作者寫這本書的起心動念。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這本學術專論,是作者在臺灣學術界完成的第五本文化法專論,它是我在完成《文化憲法與文化國》與《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兩本文化法總論,以及持續完成《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以及《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這兩本文化法各論後,對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的文化法學思考,整本書對焦在以原住民族文化為核心的原住民基本權保障。這本書主要包含了以下的內容: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權(第二章);多元文化保障下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建構(第三章);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合憲性探討(第四章);原住民族教育在義務教育的憲法建構(第五章);從原住民文化集體權探討原住民保留地問題(第六章);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自治區的設立與問題(第七章);從原住民族傳播權探討原住民族電視台問題(第八章);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族持有獵槍的憲法爭議(第九章);原住民族生物資料庫的研究倫理問題(第十章);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合憲性(第十一章);結論與建議(第十二章)。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原住民朋友們,他們的真誠與熱情促使育典能夠靜靜埋頭耕耘此書,這也是本書撰寫的學術根植。在此,要特別感謝盧浩平、 蔡文健、林修睿、黃憶潔等同學,協助對本書資料蒐集及細部討論的投入及用心,才促成這本書的完成。此外, 謝亞杰、許慈恬、葉怡欣與尹詩嘉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再者,這本書的出版,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出身跟我一樣弱勢的原住民朋友們,他們就代表著我為原住民族文化奮鬥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完成本書。 許育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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