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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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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本書是作者投入文化法學而思索的第二本學術專論,寫這本文化法專論的主要目的,從專論名為「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可知:是嘗試從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建構文化法制的憲法基礎。 對此的嘗試,將首先以我國相關的文化基本權條文作一個概括性的檢視(第二章);其次,從多元文化國的角度,討論通訊傳播自由的基本權保障(第三章)並將焦點集中在事業通訊自由,而進一步探討該自由的保障與限制可能(第四章);接著,針對建築文化資產的保存問題,探尋憲法依據與在文化政策上的實踐(第五章); 此外,藉由比較法制的角度,以德國「文化國」的發展作為我國相關思考,作為形塑文化公民權的借鏡(第六章);最後,本書企圖將貫穿本書的基本理念,整合性地用來建構未明白規定於我國憲法基本權目錄的藝術自由保障(第七章)。 而各章節之重要想法,將條列示的呈現在結論與建議中,希望能夠提供作為思索我國多元文化國與文化基本權法制時,一個提綱挈領的藍圖(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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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目 錄
第二版序 缺乏多元文化同理心的釋字第803號解釋 自 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導 論 Ⅰ/1 Ⅱ/1 Ⅲ/2 Ⅳ/4 Ⅴ/4 Ⅵ/5 Ⅶ/6 Ⅷ/7 第二章 文化基本權作為文化憲法的建構 壹、前 言/9 貳、自我實現作為文化基本權建構的基礎/11 一、自我實現與多元文化社會/11 二、文化基本權、文化國與文化憲法/15 參、文化基本權作為文化憲法的主觀權利建構/22 一、教育基本權的保障/23 二、學術自由的保障/27 三、藝術自由的保障/34 四、宗教自由的保障/38 肆、文化國作為文化憲法的客觀法建構/45 一、文化國概念的歷史發展/46 二、基本法中文化國的內涵要素/51 三、作為文化基本權客觀價值決定的文化國/56 四、文化國、法治國與社會國/59 伍、結 論/62 第三章 多元文化國下通訊傳播自由的建構 壹、前 言/65 貳、多元文化國建構下的通訊傳播自由/69 一、自我實現、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69 二、我國憲法上對多元文化國的規定/79 三、多元文化國下保障通訊傳播自由的憲法原則/83 參、通訊傳播自由的基本權保護範圍/95 一、通訊傳播自由的憲法保障依據/95 二、通訊傳播自由在我國憲法的基本權保護範圍/100 三、通訊傳播自由的基本權主體/104 肆、通訊傳播自由功能建構下的基本權保護法益/107 一、通訊傳播自由作為防禦權的保護法益/108 二、通訊傳播自由作為共享權的保護法益/120 三、通訊傳播自由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123 四、通訊傳播自由作為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127 五、通訊傳播自由作為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131 伍、結 論/137 第四章 通訊事業通訊傳播自由的憲法保障 壹、前 言/143 貳、通訊傳播自由及其憲法保障/144 一、通訊與傳播的概念/144 二、通訊傳播自由的憲法保護領域/149 參、基本權功能建構下通訊事業通訊傳播自由的內涵/160 一、防禦權/160 二、共享權/161 三、組織與程序保障/162 四、國家保護義務/164 肆、通訊事業通訊傳播自由的違憲審查體系建構/166 一、通訊事業通訊傳播自由的侵害/166 二、通訊事業通訊傳播自由受侵害的阻卻違憲事由/167 伍、結 論/199 第五章 多元文化國下建築文化資產保存的建構 壹、文化基本權、多元文化國與文化政策/203 一、人的自我實現、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203 二、多元文化國下的文化政策建構/204 三、多元文化國下的台灣文化政策問題/205 貳、多元文化國下建築文化資產保存的政策檢討/208 一、大中華意識建構下的建築文化資產保存/209 二、鄉土運動與文化建設推行下的建築文化資產保存/210 三、以地方為主體的建築文化資產保存/211 四、在地文化風潮影響下的建築文化資產保存/212 參、多元文化國下建築文化資產保存的憲法保障/214 一、多元文化國的文化行政中立原則/214 二、多元文化國的文化行政寬容原則/218 肆、多元文化國保障下建築文化資產保存政策的建議/220 一、人民文化基本權保障的落實/220 二、地方文化教育的規劃與推廣/221 三、社區總體營造概念的導入/222 伍、結論與建議/227 第六章 文化國與文化公民權 壹、前 言/231 貳、自我實現、文化基本權與文化國/236 一、自我實現與文化基本權/236 二、文化基本權的主觀權利與客觀法建構/238 三、文化國作為文化基本權的客觀價值決定/243 參、德國文化國的發展、內涵及國家職責/247 一、文化國的歷史發展/247 二、文化國的內涵形塑/249 三、文化國、法治國與社會國/255 四、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的國家職責/259 肆、我國文化公民權的可能形塑/266 一、文化公民權的緣起與定位/266 二、多元文化國下文化公民權的公民概念/268 三、文化公民權作為文化國的社會整合職責/271 四、文化公民權作為文化國的文化權保障/274 伍、結 論/278 第七章 文化國下的藝術自由憲法保障 壹、前 言/283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文化國/288 一、自我實現、基本權與法律/289 二、自我實現、文化基本權與文化國/294 三、文化國、法治國與社會國/299 參、憲法上藝術自由保障的建構/308 一、藝術的概念/308 二、我國憲法上藝術自由的保障根據/320 三、藝術自由保障的作用方式/331 肆、文化國下藝術相關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344 一、藝術相關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源由與效力/345 二、憲法上藝術相關國家目標條款的類型/355 三、文化國下國家保障藝術自由的憲法原則/364 伍、結 論/372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377 參考書目/389 索 引/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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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法學會理事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教師申訴、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推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著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元照) .公民社會與人權導讀(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元照) .學術倫理、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元照)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元照)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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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第二版序 缺乏多元文化同理心的釋字第803號解釋 一般而言,當人民的基本權受到國家的侵犯,要檢驗國家的侵犯是否合憲,必須先解釋相關基本權的侵犯內容為何?在釋字第803號解釋的案例中,大法官認為涉及到的基本權侵犯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狩獵文化權,但卻對此沒有完整論述,如果大法官時時存在多元文化的同理心,應該不至於如此。 雖然,筆者肯定本號解釋認為,以憲法第22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的規定,推導出原住民有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的權利。且此一文化權利,應該受到國家的尊重與保障,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的一環。而原住民族的狩獵活動,是其利用自然資源的一種方式,是原住民族長期以來的重要傳統,且係傳統祭儀、部落族群教育的重要活動,為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群文化的重要基礎,所以原住民依循其文化傳承而從事狩獵活動,是原住民文化權利的重要內涵,應該受憲法保障。換句話說,對於本號解釋將原住民族狩獵活動提升到憲法基本權的一環,屬原住民文化權利的保護層次,大法官已認知到狩獵活動對於各原住民族的重要性,確實值得肯定。 但是,此一文化權利是屬於個別原住民的基本權利,還是屬於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本號解釋卻未置可否。然而,大法官作為權利救濟的憲法守護者,其解釋理由書應該有清楚明確的基本權利構成要件論證,才能真正提升人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就此而言,許志雄大法官所提出的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謝銘洋大法官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都對此提出一定的質疑與解釋。相對於此, 蔡明誠大法官於其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直指原住民族文化權,具備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的雙重權利內涵。 事實上,為了完整保障原住民族,在其文化領域自治的最大實現可能性,文化集體權有其承認的必要性。而承認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也可以作為國家肯認原住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並積極加以保障它的存在的最佳手段。只有國家正視文化差異,並以區別對待的方式,賦予各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在文化集體權保護傘下的,各原住民族原住民個人,才可以真正順利的,站在一個平等的地位,與其他在社會上的非原住民,自由的開展其人格。具體而言,有鑑於原住民族的狩獵活動,是其利用自然資源的一種方式,是原住民族長期以來的重要傳統,且係傳統祭儀、部落族群教育的重要活動,而為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群文化的重要基礎,所以原住民族的狩獵權,應該歸納為一種屬於原住民族的文化集體權,藉由在憲法上賦予集體權的地位,可以使得各原住民族傳統的狩獵活動,不會任意遭到侵害與干預。 在原住民的文化集體權憲法保障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以及同法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都將原住民的文化「集體」保障明列為國家目標條款,應該成為原住民文化集體權在我國憲法保障的明文依據。在此,制憲者已經在制憲時,非常清楚地將原住民與一般人民做出區分,針對原住民的憲法保障定位,是以民「族」作為出發點,而與一般人民是以個人作為出發點不同。也就是說,制憲者制憲時已經瞭解原住民的傳統文化特性,是以民「族」作為生活與文化的核心,因此刻意在制憲時將此傳統文化特性予以明文保障。在此,我們解釋憲法時,也應該就此制憲者的目的解釋與歷史解釋而為,從而排除權利保障的個人主義憲法矛盾,在憲法針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特性的保障上,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集體性。在此,原住民族的文化集體權明確地取得了正當性與合憲性。本書的論點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針對原住民族集體的身分認同權,也獲得大法官的肯定,這也是「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在台灣生根之處! 最後,這本書的第2版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應該是我相信在台灣有一部保障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的憲法!同時,要感謝在台灣為多元文化奮鬥的朋友們,他們的用心與投入,促使我能夠靜靜埋頭耕耘,這也是本書改版的學術初衷。在此,要特別感謝葉怡欣、尹詩嘉、鄭頎霖、鄔謹行與鍾佩芸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再者,這本書的出版,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許育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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