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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法律學習.研究

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

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

【作 者】許育典
【書 號】 5D701RA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出 版】 2025/01
【版 次】 1
【ISBN/ISSN】978-626-369-249-7
【定 價】500 元
【特 價】475 元
試讀: 1
 
 
 主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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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這本學術專論,是作者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八本教育法專論。前一陣子,在台灣的大學校長遴選議題備受關注,這本書對焦在以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為核心的大學法制,除了第一章的導論之外,主要內容包括了:大學自治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法律爭議(第二章);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的法律爭議(第三章);大學自治下人才培育創新的問題(第四章);大學自治下的學生基本權保障(第五章);大學生的基本權保障與限制:以學習自由為例(第六章);從在學關係探討大學自治下校規的法律性質(第七章);學生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與問題(第八章);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合憲性探討(第九章)。

 
 圖書目錄
自 序
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大學自治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法律爭議
 壹、前 言/9
 貳、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及爭議問題/11
 參、大學自治的意義與範圍/12
 肆、大學人事自治與教育部監督的界線/25
 伍、本案校長遴選迴避爭議的探討/31
 陸、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的新舊法比較/36
 柒、結 論/41

第三章 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的法律爭議
 壹、前 言/43
 貳、學校財團法人與私立大學的關係與爭議/44
 參、私立大學與學校財團法人的憲法基本權基礎/52
 肆、高醫大校長遴選爭議的分析與檢討/64
 伍、結 論/70

第四章 大學自治下人才培育創新的問題
 壹、前 言/73
 貳、各國晶片法案與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的關係/74
 參、研究學院定位與大學間的關係/82
 肆、研究學院組織與人事制度的建置/95
 伍、研究學院現階段運作的困境/111
 陸、結論與建議/116

第五章 大學自治下的學生基本權保障
 壹、前 言/119
 貳、大學自治與大學生基本權的關係/121
 參、大學規章自治下層級化校規保留的建構:以校規為中心/132
 肆、大學規章自治下本案的校規要件及作用檢討/150
 伍、結 論/159

第六章 大學生的基本權保障與限制:以學習自由為例
 壹、前 言/161
 貳、大學生基本權保障的主體與限制/162
 參、大學生一般基本權的保障與衝突/166
 肆、大學生學習自由的特別保障與限制/179
 伍、結 論/196

第七章 從在學關係探討大學自治下校規的法律性質
 壹、前 言/199
 貳、在學關係的轉變: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現代在學關係200
 參、從在學關係的轉變探討大學自治下校規的法律性質/204
 肆、大學校規法律性質的內涵探討/222
 伍、結 語/229

第八章 學生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與問題
 壹、前 言/231
 貳、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可能/232
 參、大學入學制度的規劃/247
 肆、結 論/252

第九章 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合憲性探討
 壹、前 言/255
 貳、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學習自由問題/258
 參、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形式合憲性探討/263
 肆、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實質合憲性探討/267
 伍、結 論/273

附 件/275
參考書目/279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法學會理事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經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教師申訴、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推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元照)
公民社會與人權導讀(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元照)
學術倫理、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元照)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元照)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

 
 序 文

自 序

  我國大學的種類可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及私立大學,而前三類皆屬於公立,與私立相對應。本書首先是針對大學種類中的公立大學進行探討,對於不同類別的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的差異性,可以從我國大學法中觀察得知。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從前述條文中可以得知,對於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相關組織運作辦法,分別依照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的種類差異而有不同的管轄機關。

  其次,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與大學法第9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可以看出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依照遴選程序選出校長後,兩者在聘任的階段與教育部的關係有程度上的不同,公立大學乃係依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並於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私立大學乃係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由此可見,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校長選出後,尚有核准聘任與否的權利,與公立大學的程序有所不同。

  台灣最近幾年來,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大學,在校長遴選程序的爭議事件頻傳。就私立大學而言,文化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在校長遴選的過程中也發生了遴選方式、遴選程序、遴選委員資格及利益迴避的爭議。就公立大學而言,以近期社會知名度最高、對學界影響最大的二件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分別是發生在2017年與2018年的國立陽明大學郭旭崧案與國立台灣大學管中閔案:前者涉及前疾管署長的郭旭崧,後者則發生在台灣執學術界牛耳的台大,由於國立台灣大學為我國名列前茅的頂尖大學,兩所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事件均引發社會震動,並導致學術界、政治界,甚至是學生及一般民眾的熱烈關注。

  大學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同法第9條第5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可知現行大學法第9條第5項僅明文規定公立大學校長的續聘程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但大學法第9條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新聘程序,並未明文規定,也未授權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所有國立大學似乎都是在組織規程概略規定新聘校長的遴選程序,但校長新聘程序的詳細內容都是由校務會議另訂遴選辦法或其他規定。無論是組織規程或是遴選辦法,都要由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這樣的不清楚規定,導致國立大學校長的新聘程序,尤其是校內「同意權行使」的程序,長期以來各校都多有不同,形成的制度差異性也紛雜。這些問題導致大學自治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甚多,而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的法律爭議也是層出不窮,時時會影響到公私立大學的學生權利,這就是本書的起心動念。

  《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這本學術專論,是育典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八本教育法專論,它是我在完成《法治國在教育行政》與《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兩本教育法總論,以及持續完成《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以及《學術倫理、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這五本教育法各論之後,對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的教育法學整合思考。這本學術專論除了第一章的導論之外,主要內容包括:大學自治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法律爭議(第二章);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的法律爭議(第三章);大學自治下人才培育創新的問題(第四章);大學自治下的學生基本權保障(第五章);大學生的基本權保障與限制:以學習自由為例(第六章);從在學關係探討大學自治下校規的法律性質(第七章);學生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與問題(第八章);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合憲性探討(第九章)。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在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的學生們,對於他們,我心裡都一直存著感激。在教室裡,不論是研究生,還是大學生,面對著他們求知的投入臉孔,讓我的研究與講學產生播種的互動,在思考的脈絡上生生不息。有了他們熱情的參與討論,法學變得生動起來。學生們一直是育典能夠投入工作的學術源頭,這也是本書撰寫的學術根植。在此,要特別感謝 盧浩平、謝漢東、林姁璇、林欣儀、林俐穎、鍾佩芸與 林穎辰等同學,協助對本書資料蒐集及細部討論的投入及用心,才促成這本書的完成。此外,蔡東敏、尹詩嘉、鄭頎霖與鄔謹行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再者,這本書的出版,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的所有學生們,他們就代表著我為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而筆耕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的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完成這本書。

許育典
113年9月11日11時
寫於和鄉曲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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