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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法律學習.研究

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以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剩餘財產分配為核心

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以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剩餘財產分配為核心

【作 者】封昌宏
【書 號】 5H315RA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出 版】 2026/07
【版 次】 1
【ISBN/ISSN】978-626-369-460-6
【定 價】900 元
【特 價】855 元
 
 
 簡介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是民法與稅法共有的制度,但制度設立的目的並不相同,稅法直接引用民法的概念,很可能不符合稅法的公平正義,因此有具體的個案經憲法法庭宣告稅法的相關規定違憲,除了要求立法院修法外,更重要的乃是宣告在立法院修正案通過前,稅捐稽徵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因此,對遺產及贈與稅法制度產生重大的影響。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已按憲法法庭的判決處理此類案件,在實務應用上有許多值得注意之處,最重要的乃是,不能再以過去的思維處理這類的案件。

  作者結合產、官、學多年的經驗,以務實的觀點撰寫本書,對於辦理財產的贈與、遺產稅申報,以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的實務應用,都有詳細的分析解讀。本書除從法院的判決整理司法的實務見解,對於司法實務上還沒有判決,但未來很可能產生的爭議問題,亦提出避免法律及稅務風險的規劃策略。本書適合律師、會計師、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記帳報稅代理人、國際理財規劃師及保險業從業人員等各領域的專業人士閱讀,能夠提供各專業人士於實務案件處理時的考量要點,具備極高之價值。

 
 圖書目錄
自序
第一編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實務應用
第一章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在民法上的應用 3
第一節 立法理由 4
 壹、配合限定繼承制度保護債權人 4
 貳、參考的法源 5
 參、僅在計算債務償還責任時列為遺產 5
第二節 法律條文的文字解讀 6
 壹、所指的繼承人範圍 6
 貳、死亡前二年內的意義 9
 參、受贈財產的定義 11
 肆、繼承人受贈財產視為遺產 13
 伍、債權人可主張的權利 15
 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案例 20

第二章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計入遺產課稅的實務 25
第一節 立法沿革及立法目的 25
 壹、立法沿革 25
 貳、立法目的 27
 參、財政部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解釋 29
第二節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在遺產稅繳納的實務 43
 壹、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應擔保繳納遺產稅 44
 貳、判斷遺產稅繳納有無困難的參考 46

第三章 拋棄繼承對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衝擊──113年憲字第11號判決 53
第一節 案件的始末 53
 壹、案例的事實及訴訟程序 53
 貳、憲法法院的判決理由 55
 參、本書對於判決的評論 61
第二節 財政部的暫行規定 63
 壹、適用範圍 63
 貳、配偶未拋棄繼承且未喪失繼承權之稽徵作業方式 64
 案例說明 68

第四章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法草案 71
第一節 修正草案內容 71
 壹、財政部修正說明 71
 貳、修正條文對照表 73
第二節 修正草案的解析 83
 壹、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 83
 貳、按受贈財產比例對受贈人課遺產稅 85
 參、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核課 90
 肆、遺產稅的繳納 91
 伍、遺產稅的強制執行 93

第五章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土地增值稅核課實務 95
第一節 訂立贈與契約後土地尚未完成過戶被繼承人死亡 96
 壹、經法院判決移轉之移轉現值 96
 貳、受贈人未來出售之前次移轉現值 97
第二節 土地贈與過戶後被繼承人死亡 98
 壹、前次移轉現值的釐正 98
 貳、贈與的標的物為農地 105

第二編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應用
第一章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法律經濟分析 109
第一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 109
 壹、1985年6月3日制定時的立法目的 109
 貳、2002年6月26日修正理由 112
 參、2007年5月23日修正理由 112
 肆、2012年12月26日修正理由 113
 伍、2021年1月20日修正理由 115
第二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經濟意義 117
 壹、契約自由與經濟效率 117
 貳、分工與分配的概念 119
 參、自然人理性行為的選擇 121
第三節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統計數據分析 122
 壹、離婚案件的統計 122
 貳、剩餘財產分配爭訟案件統計 125
 參、約定財產制的統計件數 125
 20多歲包租公繳189萬補充保費擠進前3 史上最年輕 127
第二章 民法上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29
第一節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129
 壹、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 129
 貳、法定財產制消滅 137
第二節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法律結構 146
 壹、先計算夫妻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 146
 貳、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 148
 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 150
 肆、對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預防及處置 152
第三節 夫妻財產的區分實務 161
 壹、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區分標準 162
 貳、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164
 參、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167
第四節 婚後財產有償與無償取得的實務 168
 壹、法律形式非贈與經濟實質為贈與 169
 貳、機會中獎取得的財產 170
 參、保險金的給付 172
第五節 婚前財產婚後孳息的實務 175
 壹、不動產的孳息 175
 貳、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增加也屬孳息 177
 參、受贈取得財產的孳息 178

第三章 稅法上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81
第一節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涉及的稅捐 181
 壹、遺產稅 181
 貳、贈與稅 182
 參、土地增值稅 183
 肆、契稅 184
 伍、財產交易所得 184
 陸、房地合一稅 185
第二節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的應用 186
 壹、遺產稅申報應檢附之文件 186
 貳、稅捐稽徵機關不會主動核算該項扣除額 186
 參、得列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之財產 187
 案例說明1 190
 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計算 190
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與其他免稅扣除金額重複扣除的問題 193
 案例說明2 194
 陸、剩餘財產移轉給生存配偶 195
 案例說明3 197
 柒、生存配偶拋棄繼承仍可申報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 201
 捌、短漏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的處罰 202
 玖、結婚時為我國國民即可適用 202
第二之一節  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對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的變革 203
 壹、案件的緣起 203
 貳、聲請人釋憲主張 204
 參、財政部答辯理由 205
 肆、憲法法院判決主文 20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206
 陸、過渡期間處理方式的指示 210
 柒、併予指明之事項 210
 捌、過渡期間財政部的作業規則 210
 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修正 212
 拾、本書的評論 216
 案例說明4 220
第三節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土地增值稅的應用 227
 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227
 貳、移轉現值的申報 228
 參、取得配偶再次移轉時的課稅 229
第四節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契稅及印花稅的應用 230
 壹、免課契稅及印花稅 230
 貳、夫妻贈與要繳契稅及印花稅 231
第五節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房地合一稅的應用 233
 壹、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房地合一稅的關係 233
 案例說明5 234
 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房地合一稅的計算 235
 案例說明6 236
第六節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用 237
 壹、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財產交易所得的關係 237
 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 238
 案例說明7 240

第四章 保單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角色 243
第一節 保單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經濟意義 243
 壹、保單屬要保人的財產 243
 貳、保單的功能 245
 參、保單與剩餘財產分配的關係 247
第二節 如何可得知配偶有買保單 257
 壹、夫妻財產可查得之資訊 258
 貳、訴請法院調查 261
第三節 買保單是否屬履行道德上的義務 261
 壹、為自己的子女買保單 262
 貳、為自己的父母買保單 269
第四節 買保單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的影響 273
 壹、離婚或改為約定財產制 274
 案例說明 275
 貳、配偶一方死亡 278

第五章 不動產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劃 285
第一節 不動產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重要性 285
 壹、不動產在財產上的特性 285
 貳、不動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 286
 參、不動產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涉及的稅務問題 287
 案例說明1 288
 案例說明2 291
 案例說明3 293
 案例說明4 300
 案例說明5 302
 案例說明6 306
 案例說明7 308
 案例說明8 311
第二節 不動產是否計入剩餘財產的實務分析 315
 壹、婚前或婚後財產的區分 315
 案例說明9 316
 貳、無償取得的認定問題 316
 參、不動產債務的清償 319
第三節 免課徵遺產稅不動產重複扣除的問題 321
 壹、遺產中免課徵遺產稅的不動產 321
 貳、免稅不動產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322
 案例說明10 324
 案例說明11 326

第六章 公司股權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劃 329
第一節 公司股權的特性及稅負 329
 壹、公司股權在財產上的特性 330
 貳、公司股權涉及的課稅問題 334
第二節 公司股權計入剩餘財產的實務 339
 壹、婚前或婚後財產的區分 339
 貳、繼承或無償取得的判斷 343
第三節 公司股權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應用 345
 壹、婚前或繼承無償取得股權的規劃 345
 貳、股利或盈餘分配的規劃 345
 參、是否要改為分配財產制 346
第四節 以剩餘財產為原因取得股權出售的課稅實務 348
 壹、有公司市場價格的股票 348
 貳、無公開市場價格的股票 348

        
 作者簡介
封昌宏
現 職
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顧問
眾勤法律事務所顧問
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經濟學碩士
逢甲大學財稅系學士

經 歷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簡任稽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法務一科科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主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秘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稅務員、股長、審核員、課長、稽核
高雄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長榮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著 作
不動產傳承的稅務規劃
保險課稅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之理論與實務
不動產租稅規劃
人身保險與稅法(與邱家綺合著)
信託稅法及實例解析(與王志誠教授合著)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與許育典教授合著)
租稅救濟法及實務(與蘇麗娥、李文欽合著)
富人稅了没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商業會計法(與王志誠教授合著)

 
 序 文

自 序

  本人在大學教民法及稅法多年,深感到民法與稅法間有重要的關聯性,稅法是建構在民事法上的特別行政法,稅法中許多的法律概念及專有名詞都來自於民法,故要讀懂稅法需有民事法為基礎,有了民事法的基礎再結合稅法特有的規範,才能透徹地認識稅法中的精髓。

  稅法中運用到民事法的概念太多,從權利的主客體、法律行為、契約、物權,在稅法中都廣泛地被應用。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更與民法的親屬繼承直接相關,本書聚焦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兩個概念在民法及稅法上都有,但內涵並不完全一致。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是稅法先於民法訂定,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稅法是引用自民法的概念,但因民法與稅法的立法目的並不相同,在實務的應用上產生重大的分歧,重要的分水嶺乃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稅法直接引用民法的概念適用違憲,立法院必須依據稅法的特性,另行制定符合量能課稅及課稅公平性的法制,而不得直接引用民法的概念為課稅的依據。

  本書對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除分析民事法與稅法的差異性外,更重要的乃是分析這兩個概念在實務上的應用,當這兩個概念與不動產、股權、保險結合應用時所產生的效果,以及如何在法律規範下,採取正確的決策,以避免可能的民事法及稅法風險。故本書主軸是法律的實務應用為主,而非純粹的法理論述。

  另憲法法庭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違憲後,財政部也在115年1月提出了遺產及贈稅法的修正草案,草案尚未立法通過前,財政部也依據憲法法庭的判決,制定了暫行的行政規則,適用於憲法法院判決後立法通過前發生的案件。這個行政規則及未來通過的修正案,在實務應用上有什麼值得注意之處,本書也予以詳細的解讀。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是橫跨民法與公法領域的議題,也是許多人在財產移轉規劃,或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時常遇到的問題,在現有的法律架構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規劃,乃是人的理性行為,故許多擁有高額財產者非常關注本議題,筆者以法律的基礎為出發點,結合多年在稅捐稽徵機關及財富管理上的實務經驗撰寫本書,但因法律的修正難以預測及法院的實務見解也不斷的變動,其中疏漏謬誤在所難免,還請學界及實務界的專家不吝予以評論指正。

  最後要感謝元照公司的專業團隊,以讀者閱讀便利的方式編輯本書,讓本書能以專業且務實的方式問市,讓這個主題的研究成果能公開給更多的讀者享閱。

封昌宏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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