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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法律學習.研究

公司法論

公司法論

【作 者】王文宇.林建中
【書 號】 5C099HH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出 版】 2026/09
【版 次】 8
【ISBN/ISSN】978-626-369-488-0
【定 價】750 元
【特 價】713 元
試讀: 1
 
 
 主題活動
  .2026開學季(202609)
 
 簡介

  商業組織及經營活動日新月異,企業法制宜配合市場脈動與時俱進,是以研習公司法應具備科際整合背景及跨領域分析觀點。本書引介現代公司法學,如經濟分析觀點、財務及會計基礎理論等,並探討公司法與民法及證券交易法交錯之問題,誠為導引學子一窺公司法門徑之教科書。

  作者兼具實務與理論背景,以參與公司法制運作之心得,突破傳統侷限於法條與體系詮釋之框架。除最新文獻之評釋及實務爭點之釐清外,本書針對民事責任追訴、董監事與經理人權責、資本制度、公司治理、企業併購、企業集團等實務上重要議題,多所著墨,亦屬實務界不可或缺之工具書。

 
 圖書目錄
八版序/王文宇
自 序
八版序/林建中
作者簡介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節 公司起源、性質與構成/1
  一、現代公司起源──東印度公司/1
  二、公司與法人制度/2
  三、法人的構成/4
  四、公司目的?──以ESG發展為例/6
 第二節 公司的五個基本特徵/9
  一、獨立法人格Legal Personality/10
  二、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12
  三、股份自由轉讓Transferable Shares/14
  四、經營與所有分離;與董事會治理Delegated Management with a Board Structue/15
  五、投資人所有Investor Ownership/17
 第三節 代理問題與受託義務/19
  一、代理問題之發生與種類/19
  二、代理問題之控制/22
  三、公司法上之受託義務/26
 第四節 台灣公司法總則(一) ──公司類型、能力、章程與登記/30
  一、公司之類型/30
  二、公司之能力/36
  三、公司之章程與登記/47
 第五節 台灣公司法總則(二) ──公司負責人與對外責任/49
  一、負責人/49
  二、公司之重要負責人(一):董事/51
  三、公司之重要負責人(二):經理人/58
  四、公司對外侵權責任/63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公司設立與章程/69
  一、定 義/69
  二、內 涵/69
  三、設 立/73
 第二節 資本、股份與股票/83
  一、資本之意義及資本三原則/83
  二、資本及股份之關係/86
  三、出資方式/90
  四、股 份/94
 第三節 股東會/116
  一、機關的分權──導論/116
  二、股東會之意義及重要性/118
  三、股東會之權限/120
  四、股東會之召集/123
  五、股東提案權/129
  六、股東會之開會/129
  七、表決權與代理/132
  八、股東會決議/142
  九、股東之查閱權/153
 第四節 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154
  一、董 事/154
  二、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166
  三、董事之責任/174
  四、董事會/185
  五、董事長及副董事長/197
  六、常務董事及常務董事會/200
  七、獨立董事/203
  八、監察人/206
 第五節 會計、公司債、發行新股與變更章程/212
  一、公司與會計/212
  二、會計表冊/214
  三、股東及債權人對公司財務會計資訊得請求之權利/219
  四、公積與盈餘分派/221
  五、員工酬勞與激勵政策/228
  六、公司債/232
  七、發行新股/246
  八、變更章程/261
 第六節 合併、分割、重整、解散與清算/267
  一、企業併購概說/268
  二、公司合併/279
  三、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割/287
  四、公司重整/293
  五、解散與清算/317
 第七節 關係企業/333
  一、關係企業之定義與種類/334
  二、控制公司之法律責任/337
  三、持股揭露與相互投資公司之表決權限制/342
  四、揭穿公司面紗原則/343

第三章 其他公司型態
 第一節 商業組織形式的選擇與意義/349
  一、公司、契約與組織;LLC、合夥與現代公司/349
  二、大小公司的區分及規範背景/354
  三、閉鎖公司之核心問題:對少數股東的壓迫(minority oppression)、與公司僵局/358
 第二節 無限、有限與兩合公司/363
  一、無限公司/363
  二、有限公司/380
  三、兩合公司/401
 第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405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沿革/405
  二、閉鎖性公司之重要規定/406
 第四節 外國公司/417
  一、外國公司之意義、國籍、活動與登記/417
  二、外國公司之監督、清算與辦事處/420

第四章 比較法、經濟分析與管制路徑
 第一節 公司法經濟分析與比較法之特殊性/423
  一、公司法的經濟分析/423
  二、美國公司法的特色;國際化對我國公司法制之影響/429
 第二節 公司之三層控制模式與執行/437
  一、公司之三層控制模式:法律、市場、自治/437
  二、公司法與其他法領域之牽連、與執行機構/448

 事項索引/463
 作者簡介
王文宇
現 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國際比較法學會(IACL)臺灣分會召集人
.澳洲墨爾本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2027)
.Board Member, Asi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Cambridge)
學 歷
.美國史丹福(Stanford)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哥倫比亞(Columbia)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士
經 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美國華爾街Sullivan & Cromwell與台灣理律法律事務所紐約州律師
.美國Stanford, Columbia &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法學院客座教授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與人民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亞洲法經濟學會(AsLEA)會長
.多家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與監察人
著 作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
.探索商業智慧──契約與組織
.新金融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理論與實務
.新公司法與企業法
.公司與企業法制
.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
.商事法、金融法、BOT三贏策略、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均為合著)
.其他以英文發表之期刊(如Washington Law Review)論文逾10篇
.論文於國際學術網站SSRN被下載次數逾千次
.Codification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editor) Springer, 2014
.Codification in East Asia (editor) Springer, 2014
.Private Law in China and Taiwan: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es (co-editor) Cambridge, 2016


林建中
現 職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
學 歷
.美國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School)法學碩士
(LL.M.)、法學博士(S.J.D.)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公法組)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財經法學組)
經 歷
.中華民國海軍軍法預官
.檢察官(智慧財產專組、金融犯罪專組)
.日本早稻田大學交換研究員、法官學院講座
.台灣法學會理事、中華民國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
.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
著 作
.曾發表論文於美國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American University Business Law Review,
 Temple Int’l & Comp. Law Journal等知名商法期刊,與台大法學論叢、政大法學評論、
 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民商法等國內學報期刊。
.並單獨或參與翻譯「美國證券詐欺判例選粹」、「解構公司法──比較與功能取徑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
 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pproach」、「內線交易研究指南Research Handbook on Insider Trading」
 「專業守門人與公司治理Gatekeepers: The Role of the Profess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等書。
 
 序 文

八版序

  本書問世匆匆已23年,如今進入第八版。儘管歲月流轉,理念未曾改變,自始定位為教科書以及工具書,期望結合(跨領域)理論與實務,並兼顧法條釋義與觀念啟發。詳見後附初版自序。

  雖然本書理念未變,但筆者卻已退休,儘管仍從事學術交流與研究,卻已無力進行大規模著作。幾經思考後,力邀建中教授共同改版。我們結緣於台大課堂上,當時他還是位博士生,如今已是卓然有成的國際學者。建中願意接棒傳承,筆者深感慶幸。

  既然本書改為合著,自當注入新血。幾經深入討論後,我們大幅度調整章節並且精簡內容,以提升本書可讀性。除了基本資料的更新外,我們也強化比較法與經濟分析的內容,以增加本書深度。值此瞬息萬變的企業環境中,本書如能與時俱進,即可謂目的已達。

  此次改版,筆者首先感謝建中的全力投入以及元照同仁的費心編輯。其次要感謝漫長過程中互相切磋的同仁朋友們,以及協助彙整校對的學生助理們,儘管人多無法一一列名,但是他們無私的支持,令我銘感五內。最後,內人淑容與兒子王衡的長期鼓勵,更是本書的幕後功臣。

  公司法學博大精深,我們卻學植未深,尚祈各界先進,對於本書的疏漏與不足之處,不吝指教。

王文宇
2026年9月



八版序

  非常感謝能有這個機會,與王文宇老師聯名這本重要著作的修正版。

首先,能夠參與本書,對我而言,最必須感謝的,當然是王文宇老師一路以來的指導。老師對於商法的投入、對經濟分析方法的堅強信任、對諸多問題的敏銳與好奇、以及不同意見的寬容,都是台灣學界少見的存在。而雖然平常就知道老師的文筆簡練優雅,但當要把自己的文字並排銜接在這本書中,才知道自己的部分多麼令人汗顏。所以當老師願意提供這個參與改版的機會時,除了感激,一路上也誠惶誠恐,希望能有在本書既有的成就上,提供一些微調。同時,從回顧的角度,我也非常慶幸個人之前能在喜瑪拉雅基金會贊助下,完成數本包括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中譯在內的寫作計畫。這些以整本書而非單篇論文進行的計畫,不論在形式、數量、實體問題或個人能量,都為本書今日改版能順利完成,打下相當的基礎。

  大約二年前開始這個改版計畫後,中間與王老師進行了非常多次實體與形式的討論。而我也常問自己,教科書在今天這個年代,究竟想傳達給讀者什麼樣的東西?或者,除了感謝之外,什麼東西值得放在序裡面,跟大家分享?

  以下是兩個我想跟大家分享的。一個是關於我怎麼看公司法,一個是為何需要教科書、與其對讀者的意義。

  首先,公司法對我而言,其實是在講「合作」的法律。為了能夠合作,我們需要一些制度規則,引導合作順利發生。但在這些規則之前,可能有一件事情必須先說明。

  基本上,當兩個人一起工作的時候,對於結果,我們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想法:

  .一個是「A加B等於(A+B)或大於(A+B)」。

  .一個是「A加B等於(A–B)」(假設A大於B的話)。

  從併購法的角度或一般人的角度,第一種情況出現應該是常態,或最少大家都這樣假設或期待。但實際上,假如從「代理」或「委任」這些人與別人一起工作的情況去想,可能就會發現減法的邏輯其實也很常、甚至更常出現。在後者的情形,當兩個人一起工作時,假如我們用的是「監督」、「指揮」或「防弊」的邏輯(相對於「完全信任」跟「讓下屬放手去做」),則A的指令必須在B聽得懂且願意遵守的範圍內,才能被執行(當A大於B);或是B必須說服A取得完全信任放手資源,才能推動B心中正確的作法或遠大的目標。因而,兩個人能完成的,通常是兩個人中間的交集或「共識」,而不是聯集。亦即,是更少,而不是更多。

  此二種人與人之間合作的可能結果,反映了公司法(或相關法規)在設計上、或是觀看上的基本差異。亦即,兩種情形各自出現的機率,將左右了我們對於公司法的想法。換言之,我們在合作上,法律上是更多監督、或更多信任?用比較激進的觀點,公司法的設計,不只蘊含著我們對於兩種情形出現的機率的推估,同時也回頭助長了該推估出現的可能性。

  用一個例子來說明。第一步:因為大家都擔心經理人偷錢,所以不偷錢的經理人也必須一體承擔繁瑣的行政管控程序、搜身或其他成本。第二步:因為規則對(部分)經理人太嚴格,所以容忍度低或有自尊的正常人,會因為忍耐不了、或等更好機會出現時,就拒絕繼續出任經理人。第三步,因最後仍留著擔任經理人的人,比例上有可能有著更低的自我要求,而當過多低自我要求的人擔任經理人時,比例上無效率甚至違法或偷錢的情況就增加,因而又回到第一步,重新一次循環。

  以上的例子,是在說明當我們的公司法用了太多「代理」、「監督」或「防弊」的觀點去思考人跟人之間的合作時,出現的問題。太多的時候,出於對於損失的恐懼,出於對不佳印象的自動放大或慣性,我們忘了在制度設計上應該鼓勵大家冒險,也花了太多時間在「防止人變壞」(相對於「找到對的人」)。因而前述的公司法第二路線或觀點就變成主流,合作就變成減法而不是加法。此一觀點不能說是錯,但可能是大量差異的開始:換言之,方法看起來是正確的,但結果是不好的。從我的角度,這是公司法所有設計或解讀上,真正差異的所在。

  其次是為什麼我們還需要這本教科書。

  在這個高度分裂、速食的年代,真的能在一個學科內,將一本書從頭到尾看完,其實是很不容易的事,特別是本書也接近五十萬字了。但知識的建立,不太可能藉由拼湊得到完整圖像、與權衡及設計上的周全。因而,儘管多數時間我們都在進行單篇論文,但整本大部頭的書,仍有其價值。特別是就剛開始學習的學生而言,假如第一次學習都是高度片段化,那很可能永遠都不知道「自己不知道或錯過了什麼」,同時最後在進行「判斷」與「衡量」的階段,也更常會輕重失衡或出錯,而功虧一簣。這也正是在這個時代,我們還願意進行教科書寫作的主要原因。亦即,為了學習中的世代,與觀看的完整性。

  因而在寫作上,這一版花了大量的力氣進行結構與內容的簡化。簡化並不是真的「容易」,而是將複雜的概念一次一次的精鍊,篩選出最重要核心的部分,試著以學生的角度,清晰精確地描述,無模糊空間且容易消化的。同時在很多問題上,我們也試著提出方法上更一致的結論。希望藉由這樣的方式,讓學習者能更快有系統地掌握這個學科的知識。

  實體上,本書的另一個特色,在於大幅揚棄民法中「代表」、「無效/撤銷」等定性區分的概念,而回到美國公司法中常用的衡平功能與個案判斷,以決定公司行為的效力問題。另一個方法上特色,在於從經濟分析出發,重新思考經濟組織與經濟活動之最適配置與調整。亦即,以「契約」而不是「法律」,以「平等」而不是「上下」的觀念,去建構公司法中的基礎思考與現代意義。在此觀點下,來自公權的禁止或介入,應僅在市場不完美、平等無法達成、或地位被濫用時,方始啟動。而這也呼應了現代公司法在進入了「契約論contractarianism」的年代,一路發展出來之辯論與成果。

    *****    


  一般而言,在美國排名前面的法學院,大部分時候,評斷學生能力只看兩大科:Con Law and Corp Law。這兩大科分別占據公共生活與經濟生活,討論最基本的設計與困難核心問題。求職時,這兩科的成績也常成為能否進入前幾名事務所的關鍵因素。大家都同意,假如能同時掌握好兩套邏輯,應該就足以對應人類生活中相當多的問題。

  在台灣,公司法雖是大科,但一直沒有與憲法類似的地位,形式或理論上都如此。從我個人的角度,這是一個錯誤。公司法是一門博大精深的法律,王文宇老師的這本書與之前許多著作,都致力於探討公司法與契約法的互動關係,以及兩者之外的寬廣世界。從我個人而言,希望本書新版的誕生,能代表我們這個世代,對於這件事鍥而不捨的持續嘗試。

林建中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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