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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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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 .採購季|全方位實務專案升級(202610) | |||||||||||||||||||||||||||||
| 簡介 | |||||||||||||||||||||||||||||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繼承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掌握爭點,乃將學說予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例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論,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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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修訂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繼承之根據/1 第一項 總 說/1 第二項 我國民法上關於繼承之根據/2 第二節 繼承法之編定/7 第一項 民國十九年之制定/7 第二項 民國七十四年之修正/8 第三項 民國九十六年之修正/11 第四項 民國九十八年之修正/13 第五項 民國一○三年之修正/14 第六項 民國一○四年之修正/15 第七項 民國一一五年之修正/15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17 第一項 繼承人之資格/17 第二項 繼承人之種類/18 第三項 繼承人之順序/18 第二節 法定應繼分/23 第一項 配偶之法定應繼分/23 第二項 血親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24 第三節 代位繼承/26 第一項 代位繼承之立法沿革及立法意旨/26 第二項 代位繼承之性質/27 第三項 代位繼承之要件/28 第四項 代位繼承之效力/34 第四節 繼承權之喪失/35 第一項 立法理由/35 第二項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36 第三項 喪失繼承權之效力/46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52 第一項 立法理由/52 第二項 侵害繼承權之意義及時點/54 第三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57 第四項 繼承回復請求之當事人/64 第五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69 第六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拋棄/71 •第三章 繼承之效力 第一節 繼承之標的/81 第一項 總 說/81 第二項 得為繼承之標的/82 第三項 不為繼承之標的/84 第四項 法律關係與繼承/85 第二節 繼承之費用/88 第一項 立法意旨/88 第二項 繼承費用之內容/88 第三節 遺產酌給請求權/90 第一項 總 說/90 第二項 遺產酌給請求之要件/90 第三項 遺產酌給之順序及標準/94 第四項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性質/97 第五項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消滅時效/99 •第四章 共同繼承 第一節 遺產之公同共有/101 第一項 總 說/101 第二項 遺產之管理/102 第三項 遺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102 第二節 債務之繼承/106 第一項 外部關係/106 第二項 內部關係/106 第三節 遺產分割之自由與限制/108 第一項 遺產分割之自由/108 第二項 遺產分割之限制/108 第四節 遺產分割之方法/115 第一項 遺囑指定分割/115 第二項 協議分割/118 第三項 裁判分割/120 第五節 分割之實行/124 第一項 債務之扣還/124 第二項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126 第六節 分割之效力/140 第一項 移轉主義/140 第二項 共同繼承人間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140 第三項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146 第四項 各繼承人有無資力者時擔保責任之分擔/147 第五項 繼承人連帶責任之免除/148 •第五章 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 第一節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151 第一項 立法背景/151 第二項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意義/152 第三項 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之清算程序/159 第四項 繼承人未提出遺產清冊時之清算程序/177 第五項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原則於特殊情形之溯及適用/180 第二節 概括繼承無限責任/183 第一項 意定的無限責任/183 第二項 法定的無限責任/184 第三節 拋棄繼承/188 第一項 拋棄繼承之意義/188 第二項 拋棄繼承之要件/191 第三項 拋棄繼承之效力/193 •第六章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一節 總 說/201 第一項 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之存在理由/201 第二項 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202 第二節 遺產管理人/205 第一項 遺產管理人之選任/205 第二項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206 第三項 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213 第三節 繼承人之搜索/215 第四節 賸餘財產之歸屬/217 •第七章 遺 囑 第一節 通 則/221 第一項 遺囑之意義與特殊性/221 第二項 遺囑之內容/223 第三項 遺囑能力/225 第四項 共同遺囑/228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231 第一項 總 說/231 第二項 自書遺囑/232 第三項 公證遺囑/234 第四項 密封遺囑/238 第五項 代筆遺囑/242 第六項 口授遺囑/244 第七項 遺囑見證人之資格/254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257 第一項 總 說/257 第二項 遺囑撤回之方法/258 第三項 遺囑撤回之撤回/266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273 第一項 總 說/273 第二項 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274 第三項 遺囑執行人/278 第五節 遺 贈/297 第一項 總 說/297 第二項 遺贈之效力/302 第三項 遺贈之要件/305 第四項 民法所定遺贈之種類/309 第五項 遺贈之承認與拋棄/320 第六節 特留分/326 第一項 特留分之意義/326 第二項 特留分之比例/328 第三項 特留分之算定/330 第四項 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法律行為之效力/335 第七節 扣減權/338 第一項 扣減權之性質/338 第二項 扣減之標的/341 第三項 扣減權人及其相對人/346 第四項 扣減之效力/348 第五項 扣減權之消滅/351 •主要參考文獻/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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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林秀雄
現 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學 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 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師、副教授、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日本早稻田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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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修訂版序 民國一一五年七月民法繼承編修正時,參照其他國家之立法例,多無「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爰參考日本民法第一○四二條規定,僅以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以及祖父母為特留分權利人,並不及於兄弟姐妹,以因應現今社會家庭結構之變遷,並保障高齡生存配偶之權益,而將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第四款予以刪除。本修正規定,自公布六個月後即民國一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施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十二)。 本書為配合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及其施行法第十二條之增訂,而予以修訂。本書之修訂,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特此表示謝意。 林秀雄 謹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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