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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三卷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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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白駒過隙,自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第二卷相續付梓出版,於今第三卷終進入各論章節,感於余所戮力編撰一套依循條文排列之保險法專書漸趨完整,甚是欣慰。保險之種類,依我國保險法現行規定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本書以現行條文的第三章「財產保險」為釋義內容。 保險法第三章「財產保險」乃規定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而各論之條文釋義,與保險實務運作息息相關,如保險費率釐訂涉及我國保險費率自由化之沿革、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制與索賠基礎制之區別等。故本書特重實務現況之說明,並檢討條文內容之妥適性,如保險法第73條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區別。 誠如前二卷所言,余決意編撰本書之初衷,在於能夠就各保險爭議問題,廣集各家學說與相關實務見解,留下討論足跡,作為保險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之學習討論平台。尤其在國內論著較少著墨的保險法各論部分,藉由本書拋磚引玉,祈望引起各界之迴響,促使我國保險事業之發展更進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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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七十條 火災保險人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集合保險契約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保險金額 第七十三條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損害額計算 第七十四條 全損之意義 第七十五條 不能市價估計之價值約定 第七十六條 超額保險 第七十七條 不足額保險 第七十八條 賠償金額確定之督促 第七十九條 估計損失費用之負擔 第八十條 保險標的物變更之禁止 第八十一條 保險標的全損時契約之終止 第八十二條 標的物分損時契約之終止 第八十二條之一 財產保險之準用規定 第八十三條 海上保險人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陸空保險人之責任 第八十六條 貨物保險之期間 第八十七條 陸空保險應記載事項 第八十八條 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海上保險規定之準用 第九十條 責任保險之定義 第九十二條 事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之範圍 第九十三條 保險人之參與權 第九十四條 責任保險之先付後償原則與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 第九十五條 向第三人給付賠償金 第九十五條之一 保證保險人之責任 第九十五條之二 誠實保證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九十五條之三 確實保證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九十六條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七條 保險人之查勘權及終止權 第九十八條 未盡保護義務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其他財產保險契約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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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江朝國
現 職 學 歷 經 歷 著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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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薄紙一張似無價,生命更甚最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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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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