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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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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電子版使用說明】 購買電子版的讀者,客服人員將會連繫您開通使用權限。 【法學教室】 •遺失物拾得/温豐文書籍文章 【編輯手札】 本期編列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92號與第793號解釋摘要內容。兩號解釋皆引起司法界極度之重視,因內容事涉法院審理之依據。前者乃刑法實務上爭議已久,有關現行毒品危害條例條文所規定之「販賣」構成要件行為之定義。早期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以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認為: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其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即為完成。然而,792號解釋藉由法學方法論的文義、體系以及歷史解釋方式,詳細論述並得出結論:所謂販賣行為,應僅限於「銷售賣出」,故上述兩則判例違憲。另一解釋乃涉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合憲與否重大爭議問題。屬於近年來公法學所探討「轉型正義」之現成案例。大法官最終作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違反憲法保留,亦即不違憲的結論。詳細理由可參考本期內容。另法學論述,特別邀請陳自強老師,就近期所啟動的新一波民法債編修正,探討如何達到現代化的目標。由於我國債編已歷經20年餘尚未有修正,如何讓現行債編符合日新月異的交易行為,實屬重要。陳老師援引國外立法例為他山之石,期能給予債編新修正更符合現代化之方向與啟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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