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4期(電子版)
|
||||||||||||||||||
| 本期內容 | |||||||||||||||||||
【電子版使用說明】 購買電子版的讀者,客服人員將會連繫您開通使用權限。 【當期企劃】醫療責任的新時代議題 •醫療機構之組織義務再建構/侯英泠 •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醫師運用醫療人工智慧時之說明義務 【法學論述】 •連動債與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劉連煜 •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黃俊杰 •死者為大乎?論遺囑自由與遺囑方式的調和/陳奕澄 •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裁量駁回與股東壓迫救濟/湯欣、李卓卓 •論知情股東的保密義務 【當期企劃】 醫療糾紛過去受到法學界莫大關注,許多學者投入研究,成果豐碩。惟隨著科技發展,醫療技術的開發,醫療處置手法不停翻新,其所產生的醫療事故方式,與過去有所不同。尤其人工智慧於醫療處置的運用,開展出新的醫療手段,從而演化出新的醫療法律議題。 本次當期企劃,以醫療責任的新時代議題為主題,首先由侯英泠教授,探討醫療機構的組織義務,建議民法透過組織義務之概念,將公法上規範轉介入民法侵權行為責任體系,以保障病患權益為核心,周延其義務內容,使醫療機構擔負責任。此項建議,對於法人侵權責任具有啟示性。 其次由劉明生教授就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相關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進行研究,探討區分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為不同類型,就其使用所生之瑕疵損害賠償責任,整理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立法模式。 最後由吳建昌教授以病人自主、醫療決策及醫療人工智慧發展為中心,檢討醫師運用醫療人工智慧時之說明義務,建議應採醫病共享決策模式,建構一個考量實證基礎的緩慢動態理性病人標準,調整現有的理性病人標準說明義務之內容,兼採具體病人標準說,以達到尊重病人自主之目的。 【編輯手札】 隨著科技發展,醫療技術的開發,醫療處置手法不停翻新,尤其人工智慧於醫療處置的運用,開展出新的醫療手段,從而演化出新的醫療法律議題。本次當期企劃,以醫療責任的新時代議題為主題,由侯英泠教授,探討醫療機構的組織義務,建議民法透過組織義務之概念,將公法上規範轉介入民法侵權行為責任體系。劉明生教授就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相關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建構新的立法模式。吳建昌教授檢討醫師運用醫療人工智慧時之說明義務,建議應採醫病共享決策模式,建構一個考量實證基礎的緩慢動態理性病人標準,兼採具體病人標準說。 在法學論述方面,劉連煜教授針對新型的金融交易,如連動債及比特幣等,是否作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的規範對象進行討論,建議政府部門應盡快對新型金融交易產品進行規範管制。例如,連動債是否為投資契約(進而是有價證券),應速予釐清。 黃俊杰教授就人民正確納稅之問題,認為國家課稅權未依法正確計算稅額及超出人民依法應繳納之範圍,納稅者得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為憲法第19條保障人民「依法律納稅」基本權利之範圍;國家課稅權對於納稅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之限制,應符合形式合憲性及實質合憲性之憲法要求。 陳奕澄博士候選人檢討遺囑自由與遺囑方式之衝突,指出違反遺囑法定方式之強制要件者無效,但在例外情形,就遺囑真意之證明達無庸置疑的證明程度時,得由法院認定遺囑有效。 湯欣教授檢討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裁量駁回制度,認為「該瑕疵輕微且對決議結果無實質影響,人民法院對於撤銷請求不予支持」,應基於實現救濟受壓迫股東的制度目的,對「輕微瑕疵」作擴張解釋,限縮對此一概念的自由裁量。 李建偉教授論知情股東的保密義務,借鑑美國立法例,確認股東在行使知情權負有保密義務,同時負有締結保密合同的義務,以更妥當的保障公司合法利益。 |
|||||||||||||||||||
| 注意事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