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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律評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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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本月專題】 .Say NO仍為性交行為,就該當成立強制性交罪? 【司律評台】 .誰被混淆?何時被混淆? .公務員犯罪體系結構與利用職務機會要件 .刑法第150條修法架構及實務運作建議/林映姿文章 【誰說法治】 .高教合併下教師升等的司法判準 .告訴人在營業秘密刑事審判程序中之陳述意見及程序參與權/王仁君書籍影音文章 .地面型光電之土地利用 【律師智匯】 .「司法聯盟鏈」真能解決數位證據在刑事訴訟上的難題? .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務進程與臺灣司法的實務應用 .淺析民事專利案件中秘保令之運用/王冠婷文章 編輯手札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0年2月4日,針對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性侵害被害人警詢陳述」之傳聞例外規定,在憲法法庭舉行公開說明會,並於同年2月27日作出釋字第789號,在「從嚴解釋且採取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前提下,宣告系爭條款合憲。由於性侵害案件屬於典型的密室犯罪,各說各話實為常態,偵審實務往往陷入告訴人與被告各執一詞的窘境。要如何在「保障被告憲法上反對詰問權」以及「避免對真實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之間妥適拿捏權衡,一直都是個無解難題。正因如此,釋字第789號做出後,有給予正面評價者認為翻開一頁新猷,亦有負面評價其了無新意,優劣尚難遽以論斷。 承上所述,本期便以「後釋字第789號」為主題,邀請實務工作者從不同面向觀察釋字第789號做成後對於司法實務的影響。臺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從證據法則的角度對性侵害被害人審判外陳述有詳盡的分析,文內關於「性侵害隔絕(Rape Shield Rule)法則」的介紹,十分值得一讀。另外針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提出的「積極同意法則」,林石猛律師、王姿翔律師就其合理性共同撰文評析,呼應了諸多學說界的看法,極具啟發性。 司律評台部分,特邀臺灣高等法院蔡羽玄法官,就國民法官法獨有的「不負理由拒卻權」,由美國法的角度出發探討,並對現行法提出寶貴建議;法務部調部辦事林映姿主任檢察官,針對「刑法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介紹修法架構及實務運作,也呼應了近期最高法院做出的110年台上字第6191號刑事判決。此外,徐育安教授與吳巡龍檢察官,繼續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的刑事責任提出精闢見解。誰說法治單元,則有林煜騰律師評論數位證據搜索、調查現況,誠足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副總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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