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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律評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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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本月專題】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於環境行政刑罰案件之運用 .刑法廢棄物概念 【司律評台】 .民事訴訟閱卷權爭議問題研究──以限閱卷之編定與閱覽問題為中心/黃明發文章 .告訴乃論簡易案件之撤回告訴時點 .證券詐欺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護: .「情堪憫恕」減刑事由之認定標準與濫用爭議/蕭永昌影音 .網站的扣押/唐玥影音 【誰說法治】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程序中私法契約關係衍生之爭議初探/許献進文章 .電信業者繳回無線電頻譜之法制探討與評析 .性侵害案件辯護策略/陳宏奇 .就學貸款法定代理人之民法解釋謬誤?──以未成年子女之受教育權為中心 【律師智匯】 .臺灣職業籃球相關法律問題初探/許英傑文章 .緘默權之行使與運用──以辯護人為中心/任君逸文章 .論多數共有人間共有物不予分割約定之效力/李慶峰文章 編輯手札 近年來實務上環保案件數量日益增加,無論係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或空氣污染防制法,除了在各條文規範行為人之行政責任(行政裁罰)外,三部法律中亦均有設有行政刑罰之刑事責任條文。且因環保法規及相關行政機關函釋眾多,亦常隨著環保政策及實務發展現況而有所變動或更新,在適用上存有其複雜性。因此,在行為人所為之行為有違反前揭環保專法之嫌時,究竟係僅構成行政罰之違章行為,抑或已涉及行政刑罰之刑事責任,往往成為該類型之刑事案件中檢辯雙方進行攻防之重要爭點。又例如廢棄物清理法之適用客體係以廢棄物為前提,則有關物品之性質究竟係屬於產品或是廢棄物?可回收再利用之物品或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否屬於廢棄物而有廢棄物清理法行政刑罰之適用等問題,亦係實務上常遇之爭點,且在認定上常須透過諸多行政機關之函釋、甚或是請承辦人員到庭作證,以協助法院釐清相關爭點。由此可見,在環保案件實務上(尤其是環保刑事案件),有關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界線和認定,常發生交互影響之結果,且在行政機關所為函釋是否為法院所採用乙節,在個案認定上亦常有見解互異之情形而難以預見。而以行為人之立場觀之,其所為究竟係行政裁罰或係刑事處罰,往往對其個人或公司有極大影響,尤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若經認定有罪,通常即須入監服刑,故上開爭點對於審檢辯三方而言,實均屬重要之議題。 承上,本期特邀林石猛律師、梁志偉律師針對在環境行政刑罰案件中,透過實務案例說明關於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於環境行政刑罰之運用空間,以期未來於審檢辯能有不同面向思考及適用;另特邀楊翊妘檢察官撰文分析,針對廢棄物清理法適用上因其行為違反情節不同,可能處以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部分,分別就適用客體(即「廢棄物」之認定)、行為人行為(再利用行為、資源回收等)予以論述;又特邀高世軒法官撰文分析實務上有關刑法廢棄物客體之認定(以營建剩餘土石方為例),是否跟行政機關所考量點出發點有所不同,並借鏡德國立法例提出未來是否有輕微條款之適用,以期許在子法複雜之情況下能有更細膩之操作。 副總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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