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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律評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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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本月專題】移民法修正後收容事件及律師業務開展 .外國人收容事件之實務發展及陳述意見權之強化/黃奕超書籍影音文章 【司律評台】 .論發明之進步性技術特徵的界定 .從製造物供給契約探討毒品製造或販賣行為之辨別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之彈劾證據/涂偉俊文章 【誰說法治】 .永續發展下非財務資訊揭露不實之法律責任初探/施汎泉影音 .淺論性平三法中關於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及 .淺談營建工程之履約爭議與工程專業律師之養成/黃郁炘 【律師智匯】 .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都訴字第2號判決 .泰山公司經營權爭奪案評釋/余悦 編輯手札 因應釋字第708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104年2月完成修正,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9條文,將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次收容等外國人驅逐出國前之保全程序與收容救濟,詳細規範其程序與實體要件。嗣於112年5月30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8日公布(尚未施行),共計修正63條,為施行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變革,除新增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之規定外,針對收容事件亦有相關修正條文。 基此,本期特邀澎湖縣政府社會處桂祥晟處長,針對外國人收容異議之實務現況,整理及探討現行法制於實務面所遭遇之問題及爭議;另特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黃奕超法官,從法院實務運作出發來討論外國人收容事件及陳述意見權部分可待完善及強化權利之建議;又特邀林俊宏律師從律師移民業務角度出發,針對律師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後,律師在移民領域的業務開展進行深入詳細的介紹與分析,相信上開文章必能使讀者對於外國人收容相關的法律議題及實務運作、暨律師在移民業務的拓展都能有更深刻的認識和收穫。 司律評台部分,特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楊智守法官,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刑事判決為例,從製造物供給契約來探討毒品製造或販賣行為之辨別;另邀桃園地方法院涂偉俊法官,細談國民參審程序中彈劾證據之部份;又邀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陳秉訓教授,針對發明之進步性技術特徵的界定撰文分享,並就智財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判決進行評析。以上大作皆涉及到實務上各項重要議題和爭點,對爭議釐清極具參考價值。 副總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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