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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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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法學教室】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十九講 【法學思維導引】 .民事訴訟上本案抗辯之事證蒐集原則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書籍影音文章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新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之實務運作 .科技偵查程序之新法制(下) 【讀後評量】 【編輯手札】 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有賴於國家提供有效之制度保障,因而,立法機關須制定法律,建置適當之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之規定,當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即時、回復與實現其權利之可能。基於憲法有效法律保護之要求,立法機關考量案件性質,就其訴訟程序為合理之規定。在本期中,多篇文章環繞於訴訟程序法之原理原則與適用,讀者從中應可比較與理解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具體內涵為何。 在行政領域,江嘉琪老師以「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費用之假扣押」一文,探討命繳納清除處理費用之法律基礎與要件,一是行政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後,始存在公法上請求權,另一是行政執行法之代履行。行政訴訴法上假扣押係在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程序。行政機關基於自己做成之行政處分所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無經由法院強制執行之必要。 在民事領域,林玠鋒老師以「民事訴訟法上本案抗辯之事證蒐集原則」一文,透過案例釐清抗辯或抗辯權之實體法上性質與訴訟法上意涵,並探討法官如何運用程序法上闡明義務,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之基本要求。 在刑事領域,基於刑事被告享有「受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權利,王士帆老師以「清明連假—準備程序違反強制辯護」一文,探究準備程序應否適用強制辯護,以及程序違法時之效力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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