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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2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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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法學教室】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裁罰/洪家殷書籍影音文章 .部分共有人請求回復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與判決效力/楊智守書籍影音文章 .知名人士之商業利用權(公開權)性質區辨/李素華書籍影音文章 【特別連載】 國際環境法:第三講 【法學思維導引】 .定分止爭、治絲益棼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書籍影音文章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知名藝人接手知名企業董座!? .通訊監察之新法制 【讀後評量】 【編輯手札】 利用知名藝人或運動員為商業廣告活動時,其吸引客戶之效果顯著。此種具有商業利用價值之公開形象的權利,在法律上應受有保障才是。李素華老師以「知名人士之商業利用權(公開權)性質區辨」一文,探討公開權之性質究為人格權或財產權性質加以探討,並繼而探討其受侵害時得請求賠償之內容。 對於複雜的法律問題,應如何有體系地為思考,本期中透過兩篇法律思維導引之文章,提供青年學子思考指引。宮文祥老師以「定分止爭、治絲益棼」一文,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包含當事人適格、專業決定與司法審查等問題一一加以論述。呂彥彬老師以「清償對於擔保權利之影響」一文,對於有數項擔保之債權,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清償債務所衍生出的法律問題,詳加論述。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出自於莎士比亞戲劇作品哈姆雷特的這個經典名句映現出思考關於生存與死亡議題的艱困。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後,終於公布「死刑案」判決,其宣告死刑制度本身雖不違憲,但現行刑法關於死刑宣告之要件與程序規範不足的部分屬違憲。相較於先前憲法實務對於死刑合憲性之論述,在本判決中,司法院大法官致力於限縮討論特定刑法規定,而未能回應在言詞辯論中鑑定意見提及,關於國家掌有人民生死之權力是否符合憲法秩序的問題,頗有論述之遺珠之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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