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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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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月旦講堂 .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之證據能力 裁判時報 .食安問題不一樣? .無權占有土地與其上房屋之不當得利 .長者作為監護輔助宣告事件程序主體之表意權 .董事自我交易時公司代表權之行使 .充分評價原則的再思考 智匯觀點 月旦時論 .原子能事故中過失犯罪的認定路徑 實務法學 .刑法類: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吳燦講座教授賜稿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為對象,探討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有無證據能力,其製作者之屬性究應定位為證人、鑑定證人或鑑定人之爭議,分析綜整最高法院之不同見解,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觀察,足供實務上對此歧異見解之一致化,饒具啟示性。 裁判時報公法部分,宮文祥教授以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備受矚目之瘦肉精是否可容許殘留標準之裁判見解,涉及衛生福利部公布可殘留之標準,但臺中市政府則根據「學校衛生法」授權之「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公布為不得檢出,嗣教育部以經行政院備查之函通知臺中市政府該函無效,因而產生函告無效之性質討論,頗富關鍵意義。 民商法欄位部分,邱玟惠教授撰稿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涉及拆屋還地之房屋無權占有時,占有該地之房屋所有人與該房屋之承租人,是否均應對土地所有人負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之判決,進行類型化之詳盡分析,對於釐清此一實務上之新興爭議,深具學術意義。施慧玲教授、柯宇哲博士生則以實務上衍生極大爭議的憲法法院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揭示之子女就自身事務表達意見之「被法庭聽見的權利」,呼應探討成年監護之長者作為受監護輔助宣告事件程序主體時,其程序主體權及表達意見的權利如何被尊重,對於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型態之臺灣,極具重要性。周振鋒教授則評論最高法院判決有關董事自我交易時公司代表權行使之見解,涉及公司與其董事長甲為股份交易時,有權代表公司簽約之機關為何,倘未有合法機關代表公司時股份交易之效力又該如何等爭議難題,具有高度參考價值。 刑事法欄位部分,劉邦揚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一則新近判決,精緻論述為排除醫療場域的暴力事件而於醫療法第106條新增之妨害醫療業務罪,其構成要件、立法理由與保護法益與普通刑法上已明定之傷害罪/重傷害罪、殺人罪、公然侮辱、恐嚇危安等罪責如何競合解釋適用,以落實不法行為的充分評價原則,值得研讀。 在其他欄位,本期智匯觀點李惠宗教授之專文「大專教師升等與學術倫理爭議」、月旦時論刊登崔恩寧法官之「從情事變更原則探論窮困抗辯」、劉潤澤講師之「原子能事故中過失犯罪的認定路徑——評日本東京電力福島核事故案」,以及實務法學欄位中蔡聖偉教授梳理最新刑法之裁判見解發展,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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