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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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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裁判時報 .公務員名譽的概念定性 .防疫下之行政處分適法性問題 .承攬人工作遲延時定作人解除承攬契約 .祖父母與孫子女間之會面交往、子女最佳利益與調解 .健康保險醫療必要性之判斷標準 .刑法從屬性要素的明確性判斷 .第三人初次受沒收判決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中之救濟可能 月旦時論 .被告受輔助宣告之訴訟行為效力 實務法學 .刑事訴訟法類: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裁判時報公法部分,蘇慧婕教授延續近年來憲法法庭針對妨害名譽言論的憲法保障議題連續做成的幾號憲法裁判,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審理標的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侮辱言論為對象,分析檢討「職務」得否成為侮辱客體,以及公務員是否基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主體」的地位而享有獨立於職務本身且有別於一般人民的名譽權保障,深入淺出,值得研讀。陳信安教授以最新作成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對象,探討新冠肺炎防疫時期行政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命入住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隔離,解除隔離後進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等行政處分,受到法院宣告違法之相關重要爭點進行探討,對於借鑑以健全傳染病防治法應對未知傳染病,深具意義。 民商法欄位部分,吳光平教授撰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涉及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除了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外,是否受民法第502條第2項反面解釋之限制,定作人亦不得解除契約之爭議,詳細徵引國內文獻與裁判進行論證與評釋,具有學術價值。劉宏恩教授賜稿評論最高法院一則關於隔代教養會面交往權之裁判,詳細探討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性質及其與子女最佳利益間之關係、「會面交往」之主體是否適用或類推適用於祖父母、得否藉由法院調解作為祖父母與孫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基礎等涉及法學方法運用之重要問題,具有高度重要性。李志峰教授與藍家保博士生則以健康保險理賠實務上經常涉及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所產生之健康事故,有無住院醫療必要性,應以何種醫師之標準認定始符契約之難題,整理學說實務見解,值得參考。 刑事法欄位部分,陳俊偉教授則針對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析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公開收購之規定是否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論述值得品味。范耕維教授撰稿澄清最高法院最新之判決,涉及於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中,當第二審法院對該參與人做出初次沒收其財產之判決時,該參與人是否得向最高法院獨立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之疑問,對當事人之救濟與訴訟權保障,甚為重要。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刊登楊智守法官之「被告受輔助宣告之訴訟行為效力——兼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60號刑事判決」,以及實務法學欄位中蘇凱平教授梳理最新刑事訴訟法之裁判見解發展,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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