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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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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本期試讀】
裁判時報 .稅捐債務應依稅法課稅要件判斷 .司法介入審查雇主對勞工考核之妥適性 .複合重要間接事實推認不動產借名登記合意之爭點整理及心證形成 .海商法貨物運送節相關條文所稱「船舶所有人」,是否當然為責任主體? .論護盤行為與操縱意圖之認定 智匯觀點 .德國選擇確定機制(Wahlfeststellung)的實例運用 月旦時論 .複數事業限制競爭行為之裁處法規選擇 實務法學 .刑事訴訟法類: 【編輯手札】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黃俊杰教授賜稿探討一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涉及土地增值稅課徵事件,就裁判見解所論述「稅捐債務應依稅法課稅要件」是否應區分為「形式(絕對)判斷」與「實質(相對)判斷」進行評析,並且從憲法及納稅義務者保護法之角度,提醒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捐公平原則觀察之重要,值得理論與裁判實務參考。 民商法欄位部分,鄭津津教授撰文針對最高法院最新一則裁判涉及雇主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及聘約而解聘,法院評價雇主之考績違反誠信原則即公序良俗而認定無效,因而探討雇主對勞工進行考核,行使人事裁量權之結果,法院得否介入審查疑義,梳理分歧之裁判見解,具有高度之實務重要性。周廷翰教授撰稿針對最高法院涉及借名登記是否存在之經典爭議案例歷審裁判中,從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與心證形成之審理角度,探討法院審理時複合相關間接事實以推認主要事實(借名登記合意)存否之可能性、必要性與正當性等問題,從比較法與國內理論、實務裁判進行如何妥善運用間接證明,值得審判實務借鑑。饒瑞正教授則從一則高等法院之經典裁判,析論海商法貨物運送節相關條文所稱「船舶所有人」,在固定航線貨物運送契約中,運送人與船舶所有權人分屬不同主體時,此等相關條文所列之「船舶所有人」是否當然為責任主體之疑義,從國際法源、契約法理、航運實務角度進行解釋,對於船舶運送實務具深度參考價值。 刑法欄位部分,顏榕教授則特別評析最高法院一則涉及行為人為避免股票遭強制平倉風險,或為維持股價穩定之目的,而進行高價買入或相對成交等交易行為,是否仍得認定其具備操縱股價之主觀意圖,而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所禁止之操縱行情行為,撰文統整觀察歷年最高法院裁判之發展,提出合理解釋適用標準供參,值得臺灣刑事審判之借鑑。 在其他欄位,本期智匯觀點刊載邵伊芬教授之「德國選擇確定機制(Wahlfeststellung)的實例運用——恐怖情人案」,月旦時論周泰德法官之「複數事業限制競爭行為之裁處法規選擇——以聯合行為與獨占為中心」,以及實務法學欄位中蘇凱平教授梳理最新刑事訴訟法之裁判見解發展,均具有實踐上之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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