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意義
意思表示錯誤之本質乃抽象輕過失
法定代理人就不利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事項應無同意或承認之權限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民法第28條執行職務的認定
使用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規定
非法人團體原則上有侵權行為能力
民法第101條之類推適用
預付型商品與結合契約之抗辯延伸
繼續性服務提供契約之執法現況ー以日本特種商業交易法為中心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適合性原則」之再反思
企業經營者關於交易方案的告知義務與締約過失責任
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
民事實務之當前論爭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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