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3號論協商終結和僵局之認定與法理2022勞動法之繼往開來論壇(四)從紛爭解決的觀點探討我國勞動事件法之「調解制度」 -兼論與日本勞動審判法之比較勞動事件保全程序-以解僱與調職為例勞動事件審判程序-以加班費事件與舉證責任為例(含加班申請制)勞動調解之實務現況與課題初探勞動事件法施行周年之回顧與展望─ 以舉證責任之減輕為中心職場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如何預防職場就業歧視勞資會議制度運作-法院當前之主流見解與判斷基準勞資會議制度運作-理論與關鍵案例勞動事件法第34條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上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涉外勞動事件之準據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6號判決爭議行為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全字第143、144號評釋就業歧視—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3號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