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之遺產稅制,是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全部之財產為稅基進行課稅,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將死之繼,先行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親屬之財產,應視為遺產課稅,本規定雖有防杜課稅漏洞之正當目的,但在實際運作時卻出現若干極度不公平之案例,憲法法院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即針對該規定進行違憲審查,本講座旨在分析憲法判決意旨,整理各學者對我國現行遺產稅制之意見,並說明本判決對後續實務運作所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