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蔚林陣蒼
內容簡介
 

主講人

李家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林陣蒼|安德信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講座介紹】

我國現行之遺產稅制,是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全部之財產為稅基進行課稅,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將死之繼,先行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親屬之財產,應視為遺產課稅,本規定雖有防杜課稅漏洞之正當目的,但在實際運作時卻出現若干極度不公平之案例,憲法法院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即針對該規定進行違憲審查,本講座旨在分析憲法判決意旨,整理各學者對我國現行遺產稅制之意見,並說明本判決對後續實務運作所造成的影響。


【講綱】
壹、擬制遺產課稅概述
貳、113年憲判11案例分析
  • 受贈配偶拋棄繼承案
  • 生前分配財產案
  • 學者意見
  • 本文意見

  • 參、修法過渡期間之難題
  • 受贈配偶拋棄繼承
  • 分單繳納遺產稅
  • 履行剩餘財產給付義務
  • 漏報擬制遺產之處罰

  • 肆、結論

    【適用對象】
  • 律師、會計師、土地代書
  • 法律系、會計系、財政系學生
  • 超前部署:繼承與遺囑遺贈稅常見規劃手法與風險實務案例解析生前贈與視為遺產之商榷: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評析遺產稅核定與徵收常見爭議―剩餘財產請求權應用及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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