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愷林映姿
內容簡介
 

【簡介】

醫預法重要的立法精神: 讓病人有及時的初步真相; 縮短醫界的訴訟煎熬期間; 提高辦理司法案件的效能

 

【講綱】

  • 一、前言:新法立法與特殊字串的運用
  •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爭議」兩種專用名詞
  • 三、醫預法調解新制的立法目的
  • 四、調解會的設置與立法疑義
  • 五、建構了強勢的調解機制
  • 六、醫預法中若干讓當事者安心調解的規定
  • 七、醫療爭議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果
  • 八、立法最大特色─設立初步判斷機構
  • 九、應否為調解會設計標準作業流程的爭議
  • 十、子法定案最後並未提供 SOP
  • 十一、醫療事故關懷義務的履行
  • 十二、關懷機制過程的話語不可拿來當證據打官司
  • 十三、吹哨者保護條款
  • 十四、病人安全事件通報、分析及其相關預防管控措施不可拿來打官司
  • 十五、重大醫療事故除錯通報不可當證據
  • 十六、除錯機制進行過程應衡量不同法益
  • 十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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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人

    曾昭愷 │臺南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與談人

    林映姿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

    醫療機構的獨立侵權責任醫療AI是醫療器材還是醫生醫師勞動權益法制化—現況與挑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上路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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