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舟內容簡介
主講人
林文舟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租稅債務與處罰於本質上有所不同,前者乃於課徵要件事實發生時,租稅債務即為成立,故協力義務與租稅債務有密切的關連,課稅處分僅係加以確認及命為給付而已,然租稅處罰要件事實縱使發生,並不當然成立行為人受罰義務,須俟作成裁罰處分,始有依處分內容繳納罰鍰或為其他行為之義務,裁罰相對人並無先驗的協力義務。
補稅處分係租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的法律效果,漏稅處罰則係漏稅罰要件事實該當的法律效果,兩者雖均以租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為前提,但漏稅罰要件尚包括故意或過失行為及因而造成漏稅的結果。故納稅義務人縱有應補徵稅額,尚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並造成漏稅的結果,始能處以漏稅罰(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參照)。
納稅義務人於補稅處分作成的行政程序有協力義務,但納稅義務人對於漏稅處罰的作成無協力義務。補稅與漏稅處罰的要件寬嚴有別,構成補稅要件並不當然符合漏稅處罰要件;補稅與漏稅處罰的舉證責任分配稍有差別,且證明度要求高低不同,故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結果,縱使可以認定有應補之稅額,亦未必足以認定有逃漏稅之事實 。
【講 綱】稅務訴訟之本質與特徵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補稅與漏稅罰案例分析推計課稅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法院判決實例常見稅務違章態樣及協談案件之進行納保法在稽徵實務調查、復查及訴願之適用技巧2020會計、稅務實務案例總回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稅務救濟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