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生
內容簡介
 

子議題: 1.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型態為何? 2.准公同共有(共同共有)債權共同訴訟型態為何?可否強制追加其他拒絕成為原告之人為原告? 3.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類型、共同訴訟型態與判決效力如何? 探討民事訴訟共同訴訟類型之爭議問題。民事訴訟共同訴訟之類型向來區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類型。對於如下共同訴訟類型重要爭議問題將於對話系列作更多的厘清與交流: 第一、共同訴訟類型之判斷標準為何? 第二、連帶債務共同訴訟究屬何種共同訴訟類型?有無為其創設新的中間共同訴訟或特殊共同訴訟之類型?從法學方法體系解釋觀點,臺灣民法第279條與民事訴訟法第55條法條構造是否具有類似性,其是否宜朝一致性方向進行解釋?倘若有臺灣民法第279條相對效力事項,連帶債務共同訴訟情形可否直接適用、准用或類推適用臺灣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 第三、准公同共有(共同共有)債權情形(例如因合夥、夫妻共同財產或繼承而產生准公同共有債權情形究屬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連帶債權,抑或屬於所謂的共同債權?其權利行使是否須全體共同行使?其究為固有必要、類似必要抑或普通共同訴訟?可否強制追加拒絕同意成為原告之人為原告? 第四、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究為形成訴訟、給付訴訟,或者給付兼形成訴訟?法院作成原告勝訴確定判決為形成判決、給付判決抑或具有給付與形成雙重性質之判決?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特點何在?共有人可否于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中達成具有執行力之訴訟上和解?

主講人:

劉明生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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