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冠伶許士宦沈方維
內容簡介
 

主講人

沈冠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士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沈方維 │最高法院庭長


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1月11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歷經八年多之運作,對於家事紛爭之妥速適正處理,已發揮一定成效。然實務上仍有若干爭議問題,有待釐清。本次講座探討二件最高法院近期之裁判,其一涉及收養關係當事人均已死亡之情形,是否得以檢察官為被告,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或應以何人作為適格之被告?另一則涉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否及如何行家事非訟程序而交錯適用訴訟法理?民事程序法學之解釋方法論如何適用於個案,值得進一步分析討論。


【講 綱】
  • 第1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
  • 身分關係當事人已死亡時,應以何人為被告?
  • 確認收養(養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之情形,何以未設得由檢察官為被告之特別規定?是否構成法律漏洞?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時,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一事,有無提起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應如何起訴以解決民事法律關係紛爭?
  • 本件訴訟以檢察官為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

  • 第2則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抗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是否不限於以兒童及少年為被收養人之情形,而涵蓋民法第1081條所定者?
  •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審理非訟化,其立法旨趣為何?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8條第4款規定,有無牴觸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 本件是否有程序重大瑕疵而有廢棄發回必要?最高法院之解釋論是否有違立法旨趣之嫌?
  • 第十二期家庭結構的變化對親屬法帶來新挑戰父母與成年子女法律關係-從法律繼受與法律比較觀點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