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聰富內容簡介
主講人
陳聰富 │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契約之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必須當事人具有受契約拘束之意思。此項締約意思,表現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中。學界通說認為,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並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致使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僅剩外部的表示行為,當事人的締約意思無所附麗,顯非妥當。
關於錯誤法則,本講座自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的觀點,檢討意思表示錯誤的類型。在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應區別表意人之內心意思何時構成意思表示的內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內心意思必須成為雙方締約的基礎,表意人始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質的錯誤,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雙方動機錯誤,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
無因債權契約與其基礎法律關係,適用無因性理論,前者之效力,不受後者之影響。惟如無因債權契約取得之債權,即因欠約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廢止債權,以免除其債務。於債權人訴請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得主張惡意抗辯而拒絕給付。
【課程特色】1.當事人締約意思其真意判斷標準2.締約上常見爭議及違約責任分析3.臺灣實務判決與外國法深度比較 課 程 簡 介 |
堂 次 | 講 綱 | 發表日期 |
一、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締約上的過失、無因債權契約 | 1.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締約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 2.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 3.締約上過失 4.說明義務之違反 | 2023年09月 |
二、締約意思、錯誤類型、無因債權契約 | 1.當事人的締約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 2.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 3.無因債權契約之原因關係不存在 | 2023年03月 |
三、締約上過失類型與責任構成 | 1.締約上過失之類型化:(1)依締約上過失的發生時序、(2)事締約協商而未締約:忠誠協商義務、(3)無締約意願而從事締約協商、(4)中斷締約協商(中斷交涉) 2.無故中斷協商之救濟方法:(1)損害賠償請求權、(2)特定給付請求權 3.締約後之契約不成立或無效 4.契約生效後之締約責任:訂立「不符期待之契約」(不利契約) 5.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 2020年07月 |
四、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 | 1.序言 2.台灣民法第184之第1項前段之權利 3.擴張權利的概念 4.擴大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 5.「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理論的擴張 | 2018年07月 |
五、違約歸責原則與解約之重大違約事由 | 1.過失責任與契約之解除 2.違約賠償之歸責事由 3.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 4.解除契約事由 5.重大違約之判斷:違約類型之案例 | 2010年10月 |
債編各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研究-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之評析第三人利益契約之不當得利返還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債法總論二─法定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