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佑紘謝友仁
內容簡介
 

主講人

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

謝友仁|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講座介紹】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雖然已明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惟地政機關依本項規定負責時,其歸責原則究竟為何,向來學說與實務見解爭議頗大,計有過失責任說、推定過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說與區分說。最高法院為解決此項爭議,遂作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明確表示應採無過失責任說。本講座即係以「第三人冒名處分案」出發,探究系爭責任之歸責原則以及歸責事由究竟為何?

 

【講綱】

  • 壹、 前言
  • 貳、 第三人冒名處分案
  • 一、 事實概要
  • 二、 本案爭點
  • 三、 法院見解
  • 參、 學說與實務見解
  • 一、 過失責任說
  • 二、 推定過失責任說
  • 三、 無過失責任說
  • 四、 區分說
  • 肆、 歸責原則之判斷主體與客體
  • 一、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主體:地政機關
  • 二、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客體
  • 伍、 無過失責任之採取
  • 一、 以法定擔保基金賠償損害
  • 二、 歸責事由
  • 三、 免責事由
  • 陸、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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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研究-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之評析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締約上的過失、無因債權契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重要裁定選析—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效力、共有人違反優先承買通知義務、抵銷抗辯併計上訴利益等議題研究從土地被詐騙案件談民法常見重要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