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佑紘
謝友仁
內容簡介
主講人
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
謝友仁|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講座介紹】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雖然已明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惟地政機關依本項規定負責時,其歸責原則究竟為何,向來學說與實務見解爭議頗大,計有過失責任說、推定過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說與區分說。最高法院為解決此項爭議,遂作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明確表示應採無過失責任說。本講座即係以「第三人冒名處分案」出發,探究系爭責任之歸責原則以及歸責事由究竟為何?
【講綱】
壹、 前言
貳、 第三人冒名處分案
一、 事實概要
二、 本案爭點
三、 法院見解
參、 學說與實務見解
一、 過失責任說
二、 推定過失責任說
三、 無過失責任說
四、 區分說
肆、 歸責原則之判斷主體與客體
一、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主體:地政機關
二、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客體
伍、 無過失責任之採取
一、 以法定擔保基金賠償損害
二、 歸責事由
三、 免責事由
陸、 結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研究-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之評析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締約上的過失、無因債權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重要裁定選析—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效力、共有人違反優先承買通知義務、抵銷抗辯併計上訴利益等議題研究
從土地被詐騙案件談民法常見重要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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