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釋字第400號公布以來,20餘年來,極多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仍然無法獲得補償。釋字第747號解釋,雖然原因事實與既成道路無關,卻是一道曙光。本次講座將先探討釋字第747號解釋的射程範圍,並分析最新最高行政法院如何應對依據釋字第747號解釋請求徵收地上權的財產權人。接著,本次講座探討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如何運用釋字第747號解釋請求補償。最後,為釐清日後其他類型財產權受限制、侵害時,如何依據大法官解釋在行政法院請求補償,本次講座探討如何具體化「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通常被過於寬泛地界定)與「財產權的特別犧牲」(通常被極為抽象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