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 程 網 要 |
堂 次 | 講 綱 |
一、從科學、法學到刑法學 | 1、刑法是法學的一支,屬於社會科學、科學領域,當然也使用科學共通的思維方式。 2、首先,從科學思維方式進入法學思維方式,然後轉入刑法的思維方式,瞭解躲在法學論證背後的思維模式。 3、其次,針對刑法適用的過程,檢視學習上最容易被忽視、學不好的部分,透過實際的操作練習,打好後續進階的基礎。 |
二、犯罪與客觀構成要件 | 1、理解刑法思維模式之後,首要的定義就是刑法上的「犯罪」是什麼,為此國外學界產生了「犯罪理論」。 2、基於當前的犯罪理論,得出的犯罪定義與內容,與適用刑法之間,存在有什麼關係? 3、確認犯罪是否成立,最重要的構成要件,在當前刑法理論下,具有什麼內容?又應當如何理解其中最為關鍵的客觀構成要件呢? |
三、故意犯之主觀構成要件 | 1、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故意犯的主觀構成要件,由那些要素所組成? 2、故意犯的主觀構成要件,應當如何適用呢?這裡要特別觀察,所謂的學說取代了法律適用而導致學習困難的老問題。 |
四、未遂犯之構成要件 | 1、作為刑法處罰的例外,未遂犯是怎樣的法概念? 2、對於未遂犯構成要件的理解,你採用背誦口訣法、還是透過理性思維的方式。 3、未遂犯難題的來源:兩個混淆不清的後果。 |
五、多數人參與犯罪 | 1、犯罪人出現了第二個: (1)第二個犯罪人,仍然是刑法要處罰的對象嗎?要怎樣判斷呢? (2)應當怎麼討論第二個犯罪人呢? 2、刑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為什麼會覺得自己在背書,好像怪怪的。 |
六、擴張處罰範圍之共犯 | 1、犯罪人出現了第二個:如何確認仍然是刑法處罰的對象呢? 2、共犯的理論在說什麼?應當怎樣討論共犯呢?為什麼共犯會有那樣的構成要件呢? 3、刑法典的規定內容與理論(立法期望)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