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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4/30 |
無照駕駛與與有過失 【背景】 黃姓男子騎乘機車行經某路口欲左轉時,搶快壓車過彎,導致王姓男子所騎乘的對向直行機車閃避不及,迎面撞上,送醫後傷重不治。王姓男子的父母向黃姓男子提告,請求其賠償扶養費、喪葬費、慰撫金,黃姓男子則抗辯王姓男子是無照駕駛,對損害的發生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近日高等法院判決出爐,法院不採納與有過失的抗辯,扣除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後,總共判准近350萬元的賠償請求。 【焦點檢視】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王姓男子無照騎車的行為是否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按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謂的與有過失,性質上為賠償權利人的對己義務,然而並非一旦權利人違反義務便使義務人減輕賠償責任,實務上認為仍須過失行為為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並有助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換言之,除了過失行為以外,尚要求該過失行為與損害發生或擴大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本案王姓男子雖然無照駕駛,然而由於黃姓男子左轉過急,即便有駕照、熟練駕駛技術的騎士均沒有能力閃避,則無照駕駛行為即非損害發生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因而本案法院不採納與有過失的抗辯。 【關鍵字】 車禍、無照駕駛、損害賠償、與有過失 【相關書籍】 1. 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陳聰富 2. 侵權行為法/姚志明 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楊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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