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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1/07
人身權利侵害之損害賠償

【背景】
  曾經當過憲兵的A男因不滿妻子碎念,某日將妻子壓在地板,用手強按脊椎,妻子聽到「喀」一聲後,感覺四肢輕飄飄;經急救後仍因脊椎損傷下半身癱瘓,終身無法站立,且手部握力喪失、大小便失禁,而向A男求償。法院依妻子請求未來減損的工作能力、看護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分別判決A男應賠償244萬元,須聘請看護51年,費用919萬元,以及1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總共1264萬元。

【焦點檢視】
  本案涉及損害賠償範圍之問題,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係採有損害始有賠償原則,因此,被害人請求加害人負賠償責任時,應舉證自己受有損害及損害金額多寡。我國雖另有無須被害人舉證具體損害金額,而係法院酌定精神上損害賠償相當慰撫金之規定,然該相當金額之判斷,法院一般在考量雙方學經歷、資力、生活狀況等因素後,一個被害人得請求到2、300萬元已經算是實務的上限。本案法院最後判決男子應給付超過1000萬元的賠償,主要是因為被害人能舉證有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看護費的損害,通常在人身權利侵害的案件賠償,影響賠償金額天差地遠的關鍵,即在於有無請看護的必要。因此,常有人言倘已致人重傷還不如致人死,賠償的負擔會減輕許多。

【關鍵字】
損害賠償、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減少勞動能力、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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