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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19
獨立董事修法連任三屆須說明理由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4-2、14-3、14-4、14-5條
【爭點】
獨立董事選任
、
獨立董事之職權
金管會於2017.7.28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部分條文,未來獨立董事如果要連任三屆以上,必須公開說明理由。此外,為進一步強化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運作,新修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明定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另對於同條第1項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果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相關文獻】
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
,
劉連煜
,
政大法學評論第114期
省思公司治理下之內部監督機制—以獨立資訊管道的強化為核心
,
蔡昌憲
,
政大法學評論第1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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