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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05 |
警開槍攔阻誤殺嫌犯、一審法院認已盡注意義務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276條、警械使用條例第 6、9、11條
【關鍵字】
員警因追捕欲逃逸嫌犯,開槍攔阻卻誤擊嫌犯腹部,導致嫌犯傷重不治。地檢署兩度不起訴處分皆遭高檢署命續行偵查,直至第三次方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第一審法院於審理後則認為,員警皆有接受槍之訓練的要求,而當下確實有使用槍械的急迫性,並已盡量避免致命部位,誤擊則是因嫌犯開車移動以及車子材質導致彈道偏離,員警已盡其注意義務,並無過失,諭知無罪。
【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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