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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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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創作人唱自己的歌挨告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
【關鍵字】
臺灣有主辦單位邀請荷蘭樂團來台開唱,並且唱該樂團所創作的歌曲,豈料事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指稱該樂團所演唱的歌曲已由協會獲得專屬授權,主辦單位並未經協會授權逕自利用,進而控告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認其邀請荷蘭樂團唱該樂團所作之歌曲,也與經紀公司商談,自己應無不法。嗣後台北地檢署認為經紀公司洽談合作時,已與權利人討論所有演唱會事務未侵權,將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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