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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11
二房東房客自殺變凶宅、房東求償有理

【相關法條】

民法第432條、第433條

【關鍵字】


  在新北市葉姓男子將其房屋租給蔡姓男子供住宅使用,於租賃期間,葉男發現蔡男有轉租的情形,因此於2015年續約時告知蔡男不得轉租,並且於雙方租賃契約第十條加註:「若乙方有發生以上之情事時,致使甲方有任何損失,則乙方應負所有損害賠償之責」。
  其後蔡男仍轉租給沈男,不料沈男於2016年十月在房屋內自殺。葉姓男子憤而提告蔡男應給付約326萬元房屋價值貶損以及事發至今17個月無人尋租的約22萬元損害。雖蔡男抗辯轉租情形葉男知情,但不被法官採信;蔡男提出該加註只包含物理上損害也不被法官所認同。最後法官認為葉男主張326萬元房屋價值貶損有理由,但租金部分則認為若葉男降價則不至有此損害,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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