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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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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通過決議一則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9條、訴願法第4、5條
【關鍵字】
最高行政法院在4月通過決議一則,變更了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以來的見解。該決議內容是處理當事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是否要踐行訴願程序後,方能提起撤銷訴訟的問題。在97年的決議表示「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然而本次決議認為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救濟須異議再訴願方得訴訟顯不合理、異議是向上級機關為之,已有內部自我省察功能、另從釋字第243、755號解釋看來,內部省查程序是否相當於訴願程序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等理由,認為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異議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變更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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