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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7/27
假借管理實為奪產  

【相關法條】

民法第179條、第1100、1101條。

【關鍵字】


  桃園姊弟倆年幼時母親與父親相繼去世,由其祖母擔任監護人,但因祖母年事已高,對於財產管理較不熟悉,便將父親的遺產交給姊弟的姑姑管理。姊弟成年後從祖母口中得知姑姑有代為管理遺產一事,並前往清查父親的遺產,查完後發現有房屋一幢與288萬餘元,便向姑姑請求返還,但姑姑聲稱其未拿取;姊弟兩人旋即對姑姑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中姑姑表示管理皆依照父親(姊弟之祖父)指示,並將所得交給祖父,並無不當得利;然而姊弟提出與祖父的對話,祖父表示姑姑將銀行存款與賣屋款皆拿走。最終法院認定姑姑須返還300萬元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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