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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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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按摩店數次遭臨檢、業者無奈卻無法阻止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0條
【關鍵字】
台南一家按摩店,3個月來就被臨檢達60多次,令業者苦不堪言。業者表示自己是合法經營之店家,只營業到晚上六點,警察每每前往皆查無事證,卻仍經常報到。業者認為只要檢舉就要臨檢,那麼下次檢舉分局長室有賄選,警察會不會也前往臨檢?警方則表示,該店被匿名檢舉,並且匿名檢舉次數眾多,加上按摩店往往有私下從事性交易情事,也令警察不敢大意。雖然警方有想往社維法無故報案方面偵辦,但無奈檢舉電話多數是由公共電話撥出,且部分是外縣市,無法證實民眾為故意,不了了之。最後業者向警方表示,可能是與前東家有過節,才會一直有人匿名檢舉。警方最後也認為檢舉人有報復性質,便未再去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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