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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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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前後態度迥異,遭解雇即告店家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關鍵字】
劉姓女子近幾年在台北與新北市的早餐店、小吃店求職,一開始上工時表現態度良好,但不久後便擺爛且工作態度不佳,引起許多糾紛。劉女若是被雇主解雇,馬上就對雇主經營中的違法事項進行檢舉或提告,許多店家選擇和解以免訴訟一途,而劉女以此手法取得數萬元的損害賠償。但近日劉女卻踢到鐵板,劉女先前在知名豆漿店打工,上工八日後,店家就以劉女對同事態度不佳、不符規定、做事速度慢等理由解雇。劉女故易重施,針對店家未給加班費、未保勞健保侵害她的權利,無故解雇更造成她身心受創等理由提起訴訟。但店家指出劉女種種不勝任之事蹟,並表示未保勞健保是因劉女不願提供身分證。法院最後認店家解雇有理由,但須償還劉女加班費、資遣費以及短少給付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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