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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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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現寄存罰單、車主未繳通行費挨罰5萬700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72、74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
【關鍵字】
新北市王姓女子名下有一台汽車,在該車往返國道時,因為沒安裝ETC且未於事後補繳通行費,被各地的國道警察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開罰,前後罰單共計5萬700元。王姓女子提起訴訟表示,該車由其前夫駕駛,況自己也未收到罰單的通知,請法院考量自己僅為幼稚園老師,尚有子女要扶養,撤銷罰單。但法院指出王女之前已申請增設住居所,而所有罰單皆依法寄存送達至住居所地之郵局,王女自己未加注意,其抗辯顯無理由,判決王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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