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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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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更一審、店長免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8條
【關鍵字】
位於淡水八里的媽媽嘴咖啡廳,其店長謝女下藥殺害來店顧客夫妻檔,當時轟動全台。如今已過六年,刑事方面,謝女至更一審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民事方面因牽涉僱用人責任以及媽媽嘴咖啡廳是否為合夥之性質,致老闆與股東是否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在各審中仍有爭執。就被害妻之母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老闆與媽媽嘴須連帶賠償已經最高法院定讞;但就被害丈夫之子女請求部分,經過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法院則認為股東與老闆皆無庸負連帶賠償責任。顯見各級法院除了對合夥的判定有歧異外,對於僱用人侵權責任的判斷亦有不同,詳細後續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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